未生效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嗎?

時間 2021-06-06 18:15:55

1樓:

【合同未生效,但可要求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相應損失】

1、本合同未生效。

本案中的合同是附(生效)條件合同。所謂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的合同。

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可以分為如下兩類:

一是生效條件。生效條件也被稱為延緩條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條件,則合同在成立以後還不能立即生效,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能產生效力,當事人才可以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二是解除條件。解除條件也被稱為消滅條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條件。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本例中即是雙方約定了合同的生效條件,並且條件未成就的情形。顯然,合同是未生效的,對雙方當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2、乙可以要求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另一方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包括固有利益的損失和信賴利益的損失。

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

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5.

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2.

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2樓:TENG

《合同法》規定,附條件生效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即合同所附條件成就時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未生效的合同當然不具備法律效力。你所說的情況是合同成立後、生效前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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