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學裡,如何區分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時間 2021-06-05 19:15:35

1樓:奧特之父

自己的作業自己做系列……好好讀書啦

簡單說兩句。其實這是有認識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而這兩者最明顯的區別在於有沒有確信其不會發生

之於本案中即為是否確信自己不會打到獵物旁的孩子,如果確信其不會發生,即為有認識過失,若並無確信其不會發生,說明有預見可能,仍決意為之就是間接故意。順便提醒一下,在理解有認識過失和間接故意的時候切忌預設立場,這樣你會瘋掉的。

2樓:jindi

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在認識因素、意志因素方面均存在不同。一是認識因素,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雖都是預見到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但對這種可能性是否會轉化為現實性的估計是不同的,間接故意的心理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並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不是認為這種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性,因而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即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並未產生錯誤,主觀與客觀一致的。而過於自信的過失心理則不同,具有這種心理者雖然也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主觀上認為,由於自身能力、技術、經驗和某些尾部條件,實施行為時,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性,即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

在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其主觀與客觀是不一致的。二是意志因素,間

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雖然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仍是不同的。間接故意的行為人雖不希望結果發生,但也並不反對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而就不會憑藉什麼條件和採取什麼措施,去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聽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不僅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希望危害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即排斥、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

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行為人仍然自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並因而實施該種行為,必然是憑藉了一定的自認為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因素,如行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術、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他人的行為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方面的有利因素等。

3樓:Illabye

這應該是很基礎的知識點了

主觀上,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而過於自信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反對態度的。

不要被客觀上行為人皆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後果所迷惑了。看主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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