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給別人民間借貸擔保,借款人還不起了,我負什麼法律責任?

時間 2021-06-03 11:57:39

1樓:小舞

分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如果借條上沒有明確約定是一般擔保,就預設為連帶保證責任。借款人還不起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你還。

2樓:smile四季寶

首先來說,如果擔保人、債務人和債權人在簽訂合同之初有明確規定相對應的責任,那麼就要按照合同上規定的責任進行處理。因為,債務糾紛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還是民事糾紛,主要還是以民事協商為主。所以,如果大家一開始就規定有明確的責任劃分,那麼還是按照一開始三方的約定為主。

然後,咱們再來說另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大家沒有在合同上有明確的約定,也就是說借款協議上只有說明你是擔保人,而具體承擔多少的擔保責任沒有明確說明。那麼,這時候就會按照「連帶責任」處理。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時候會認定擔保人和債務人是共同的受益方。

如果債務人還不起錢了,或者聯絡不上了,甚至是故意失聯而不還錢,那麼擔保人都要先替債務人還錢。至於你們兩個人之間怎麼處理,那就是你們之間的事情了。

最後就是一般擔保責任,這種則是把擔保人劃分為乙個真正的「中立擔保人」身份。這就需要合同中提前有約定擔保人承擔是一般擔保責任。 實際情況表現就是,如果經過法院兩次確認,債務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了,比如喪失勞動力,資不抵債,甚至說是死亡後其遺產無法還清債務。

在這種因為客觀條件限制導致債務人無法還款的,那麼擔保責任才會承擔相應的債務。也就是說,擔保人和債務人還款順序是有先後的。這種情況下,就相當於債務人是第一責任人,而擔保人則是第二責任人。

另外就是擔保責任也是有時效性的,如果是一般擔保責任,則訴訟時效從主債權期滿之日起兩年內有效;而如果是連帶擔保責任,則訴訟時效從主債務期滿6個月內債權人必須起訴債務人,超過6個月的,則擔保人不用承擔保證責任。 所以,在不同的情況下擔保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不同的。我們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也一定要提前約定好所承擔的擔保責任。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那只能按照連帶擔保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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