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在編撰的民法典為什麼沒有債編,而代之以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

時間 2021-06-03 08: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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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編纂中的債編和合同編的關係是個老大難的問題,然而法學界其實是有共識的,即民法典應當設債編,而不是牽強地用合同編統合債法。但是立法機關基於實用主義的考量,比較保守地維持了現有的合同法體例。

對這個問題,立法機關和參與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學界大佬們都給出過說明和看法:

2023年9月,第十三屆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的說明:

現行合同法總則已規定了大多數債的一般規則,這次編纂不再單設一編對此作出規定。

對於那些還處於發展變化中、經驗還不成熟、拿不準的內容,暫不納入民法典中

梁慧星教授:不設債編而代之以合同編系基於實用主義考量 ,屬於舶來的法學理論和本土實踐之間的分歧。

民法典編纂結構上,我們不像德國民法典一樣設立債法總則,而是以合同編總則代替債法總則,系基於實用主義的考量。我國統一合同法已經施行二十多年,若從2023年的《經濟合同法》起算,我國合同法已經有四十多年的歷史。為了保證裁判實務的連續性,有必要讓法官維持法之適用的裁判經驗。

因此,我們有意讓合同編總則代替債法總則。對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這種「準合同」制度,我們選擇將其附加入合同編中。值得注意的是,理論上而言,準合同不是合同。

如不當得利是事實行為,合同則是雙方合意。然而,基於實踐的考量,我們在民法典編纂體例上,將其安排在合同編。這是理論與實踐的分歧。

拆除和分解合同法的代價太大,合同法規則的完整性應予保留。他的主要論點是,我國的《合同法》已經實施了近二十年,法官、律師對該法已經相當適應和熟悉,如果現在將《合同法》分解,將其總則部分的內容納入債法總則中,僅剩下分則,將會對實務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梁慧星:民法典合同編二審稿若干問題

合同法總則的體系是按照交易的順序規定的,從交易的發生到消滅,我們應當盡量保持合同法總則的完整性,而非把目光過度放到債編。我們一直以來只有合同法,沒有債法,不設債法總則編也是考慮到法官的適應性。

合同編立法過程中,是設定債法總則還是以合同法總則代替債法總則,這一直是乙個有爭議的話題。立法機關採納了不再設立債法總則,以合同法總則來替代債法總則的做法。這種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也有比較法依據。

8.13王利明教授在最高院三巡講座:民法典合同編中的重大問題

當然,王利明教授對這種立法體例也並非全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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