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子,屬於女方個人的婚前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時間 2021-06-02 09:55:28

1樓:正在努力

房子屬於女方的財產,離婚時候往往會判給女方。但看雙方婚後如何還貸,如果是個人財產(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就全部是女方的財產,但如果不能夠證明還貸的是個人財產,離婚時候南方可以獲得還貸的一半+增值的一半。

當然,還有更多會影響結果的細節,希望題主能夠多說一些。

2樓:啊狗狗CHIN

房子屬於女方的,婚後還貸的部分是預設夫妻共同還款的,如果離婚的話,房子寫誰的名字就把房子給誰,另一方可以主張把自己還款的部分,算上房價的增值,讓女方賠償錢。

3樓:楊欣律師

女方在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子,如果產證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男方對該房產能否可以主張權利,關鍵要看女方是用個人財產還貸,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如果女方是用個人財產還貸,那麼該房產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女方是用婚後掙的錢還貸,那麼情況就複雜了。

202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2023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楊欣律師解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適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條,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夫妻一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在婚前,即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為購置婚房,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沒有舉辦婚禮的情況,中國婚姻法認可的婚姻起始日期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間,而非舉辦婚禮置辦酒席的時間。在這一點上,婚姻法和傳統民俗是少有差別的。

如果夫妻一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在婚後,即便其是以婚前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那麼無論該房產是否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一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購房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如果夫妻一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在婚前,但如果並非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即使房產證登記在購房合同簽訂者一人名下,根據上海高院的司法指導意見,「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於各半分割。」

3、婚後必須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購房者婚後仍僅僅是用其個人財產還貸,配偶沒有參與還貸,那麼配偶對這套房子的取得沒有任何貢獻,該房產全部是用購房者個人財產出資,離婚時配偶不僅無權分割房子,更無權要求分割「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人誤解「婚後個人掙的錢」就是「個人財產」,其實不然。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後夫妻雙方如果沒有協議約定,夫妻雙方任何一方的財產性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為此,婚後即使一方是用「婚後個人掙的錢」還貸,配偶沒有從工資中拿出一分錢參與還貸,在法律上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不是以其個人財產還貸。除非夫妻雙方曾約定「婚後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

4、房屋產權證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如果房產證登記的是對方的名字,問題就變得複雜了,房子有可能是對方的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參照上述上海高院的司法指導意見判斷;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該房產毫無疑問是夫妻共同財產。總之,上述兩種情況均不能適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進行處理。

關於這套房子的法律性質,司法解釋只是規定了離婚時該如何分割,沒有明確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婚前女方貸款買房,如果產證也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那麼男方是有權在離婚時分割的,但可以分割的範圍僅僅限制在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相應的增值部分。當然,婚後如果有裝修,裝修部分也可以進行分割。

如果說這套房子定性為「夫妻共有」,那麼整套房子配偶都有權分割,而非單單是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的增值部分」;如果說這套房子是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那麼男方就一分錢不能分割。為此,作者認為:

此時房屋的性質不宜說是女方婚前個人財產,更不能說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條文理解,這樣的房子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混同,或者說男方只擁有部分分割權,因為男方的分割權僅限於有限分割,而不是整體分割。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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