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盜竊罪嗎?有爭議的盜竊?

時間 2021-05-06 19:58:18

1樓:

不算盜竊。

盜竊是最核心一點是秘密竊取。

本案中,當事人有鑰匙,說明使用是得到所有權人授權的,也即最關鍵的秘密竊取無法構成。

嚴格來說,鑰匙是否給予他人對於當事人來說是一種自由——可以給也可以不給也可以在非約定時間收回;當鑰匙主動給別人的時候,就應該預見可能在非約定的時間使用的可能:所以,受害者應該對當事人在非約定時間用車的結果,自行承擔責任。

這就是客觀歸責中的「自我答責」理論:當結果是某行為人的作為導致的,且這個人是乙個有自由意志的人,這個人就應該對此結果負責。

綜上所述,也就一般的民事糾紛而已,頂多「不當得利」。

2樓:bozarsky brent

如果當事人說的都是真的,那當然不是盜竊。但他說的是真的嗎?

但是,我注意到,你列舉的都是當事人自我陳述,並沒有看到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他的說法。而警察掌握的證據,比如說快遞寄來一套假車牌,嘗試配車鑰匙。這就是他的這套說法解釋不清的證據啊。

在目前描述中來看,在這樣條件的證據下,這就是盜竊啊。雖然說,盜竊必須要有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但是法庭不可能根據當事人自己供述的想法來判定意圖,而只能根據證據判斷。

否則,我偷拿某某某的錢,我可不可以解釋說只是想拿來數著玩玩。

更何況,這個盜竊可能連中止都認定不了,因為他沒有還車啊,車是停在自己小區對面啊。如果你只是想盜用,為什麼不還車?就算你是盜竊中止,那你也要歸還財物啊。

警察找上門的時候,當事人沒有還車,也沒有向受害人承認。

3樓:油炸二踢腳

妥妥的盜竊罪,基本沒有懸念,所有的證據都能證明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盜竊行為,而且是情節特別嚴重的那種,案情經過如下:首先嫌疑人偷偷的配了車鑰匙和在網上訂了假車牌,然後計畫好日期後,跟車主說晚上開不了車,並趁夜色利用疫情期間帶帶口罩的合理理由遮擋面部實施盜竊,並且為了防止車輛定位,企圖拆卸和破壞計價和錄影定位系統(解釋一下,很多地方出租的計價、錄影、定位系統是安裝一起的,走線也是一起的),拆卸未果,遂停地下停車場藏匿車輛,並且在車主和派出所民警兩次詢問的情況下,均拒不承認,最終通過技偵手段確認了其盜竊行為,被盜車輛案值屬於數額巨大,而且是有預謀的盜竊、到案後拒不承認盜竊行為,估計判的不會輕。

4樓:盧振奇

原則上來講就是盜竊既遂。

當事人以非法占有(計程車當晚收益)為目的實施了盜竊,並且形成了實際控制。

但是本案辦案情節輕微,危害較小,應該不作為犯罪處理,不過行政處罰應該是跑不了的。

至於盜竊車輛,當事人並無隱匿車輛等行為,法院應該不會才信。

5樓:合肥律師蘇義飛

當事人的主觀方面的口供細節可能會影響案件定性,初步分析有非法占有的意思。

盜竊罪的物件必須是他人占有的財物,對於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其中的占有是指事實上的占有,或者說是指事實上的支配、現實的支配。對財物事實上的支配,意味著被害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左右財物,對財物的支配沒有障礙。

事實上的支配不是根據物理的事實或者現象進行判斷,而是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進行判斷。

6樓:江南皮革廠廠長助理

需要結合客觀行為來分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進一步斷定是否構成盜竊罪。不過司機大哥心也夠大的了。是不喝完酒了覺著道兒寬。。先拘起來是沒錯了

7樓:scdylsh

應該定為盜竊罪。其中很可能影響最終被認定為盜竊罪的關鍵因素是:車主、派出所問他車的事,他都說不知道。會被認為是企圖非法占有該財物。

8樓:小窩兒

本案需要綜合考慮主客觀方面:

1、客觀行為方面,車已經秘密轉移到當事人實際控制下,有偷配鑰匙、買假牌照等行為。

2、主觀方面,當事人不承認有偷車行為。

刑事案件要求做到主客觀相統一,本案要做到這一點,靠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明主觀有偷車故意不行,只能靠犯罪嫌疑人的客觀行為來反證其具有偷車故意,看犯罪嫌疑人對其不合理的行為是否有合理辯解,辯解是否符合常理。

(1)晚班未打招呼將車開走,其辯解是為節約份子錢。

(2)用車結束為何未將車停回原位,其辯解是喝醉酒,睡著後過了交車時間。

(3)為何買假牌照,其辯解是為逃避違章。

(4)為何拆計價器,其辯解是為了改變裡面金額,防止被車主發現車被動過。

從常識判斷,如果犯罪嫌疑人真想將車據為己有完全可以在自己正常出晚班車時謊稱車被盜,這樣也只涉嫌侵占罪。沒有必要這麼多操作。

綜上,本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有合理之處,且其行為不符合常理,因此認為其行為不涉嫌盜竊罪。

9樓:春風又綠江南岸

按上述資訊,基本上可以定盜竊。

盜竊和盜用的區別點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意思,即是否打算歸還占有。

從「戴口罩頭盔偽裝」、「拆計價器」、「停在對面的小區地下停車場」、「否認動過車」、「購買假車牌」這幾點證據事實來看,已形成較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排除意思。

因此個人認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如果行為人的解釋可接受的話,那幾乎所有的案件都無法定盜竊罪---行為人都可以說是盜用。

10樓:FUUn

本人不懂法,但由於是釀酒的,所以對·酒很是了解。

談談酒吧!

酒,如真醉了。會一下都不動,沒有行動能力,己全身處於麻醉狀態了,(包括思V)。所以真醉酒狀態下,人和死去差不離。

凡是自稱喝醉酒的人,只要能說話,會走路,全沒醉。假話也,以醉酒為理由,想要逃避責任也。這也許是法律規定醉酒所做的事要負法律責任的原因吧!

酒後吐真言,酒壯英雄膽。既然是真言,那就是他本人的真心話,酒後說的話最真。酒後做的事呀?也一樣,是他心裡一直想做的事,酒壯膽後,就實際行動了。

摟主強調當事人,酒喝多了。個人認為,酒喝多了,更證明你早就想這麼幹了。

幹吧!當官的喜歡,這下可大發了!

在這裡奉勸那些,以酒壯膽的英雄好漢們!

害人必害己,發財是別人。除了當權者愛惜你,沒人會說你是好人。

11樓:如履薄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才算盜竊,從題主提供的資訊來看,嫌疑人工作時對該車輛具有合法占有,有車輛的鑰匙,即使是配了鑰匙也無法證明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是否符合「占有」也存疑,建議聘請律師會見當事人,查清情況後與偵查機關溝通,如果情況真如題主所述,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或者建議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12樓:張昭輝

這個案件沒有啥爭議,而且還是盜竊既遂。

覺得有爭議之處,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題目描述就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發的,對偵查機關所掌握的證據隻字未提,所以在這種資訊殘缺的情形下,對此案的定性分析也存在風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企圖在盜開和盜竊上混淆是非,畢竟他已經是乘車主不備將車輛轉移到自己控制之下,而且還有偷配鑰匙、購買假車牌、偽裝樣貌、私拆計價器、拒不告知車輛下落等行為,這些行為犯罪嫌疑人的解釋是牽強的,以其所辯稱的心理狀態的描述無法做到自圓其說。那麼既然如此,這些行為只能被解讀為為著手實施盜竊的準備行為(配鑰匙、購假車牌)和具體實施手段(偽裝樣貌),以及得手後的掩飾隱匿行為(藏車、私拆計價器、拒不告知車輛下落)等,而這一系列行為則清楚體現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更說明這並非臨時起意,而是蓄謀已久。

至於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我不清楚。兩方證據結合起來,應該是可以達到充分的標準。此時犯罪嫌疑人如還堅持題目中的自辯,個人感覺會有拒不認罪認罰的可能,在定罪量刑方面難以適用從輕減輕從寬的刑事司法政策。

不過那又怎麼樣呢?反正又不是我做了這些事,也不是我被抓啊。

13樓:熊貓豆包

證據存疑,有租車的關係,無法排出嫌疑人關於開一下的辯解,也無法僅從郵寄車牌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並且車輛屬於較為特殊的東西,車載一般都會有gps嫌疑人通過這種方式偷車確實存有疑點。

14樓:小哥哥

你問的是這個案件的定性問題,先來看刑法對盜竊的定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前半句)。已經告知車主自己明天不開了,交出了一定時間的使用權,沒經過車主同意,或者事先沒告知車主,又把車開走停到車主不知道的地方,又不承認是自己開走的,導致車主失去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就算非法占有了。而且還有配鑰匙的行為加重了嫌疑。

你認為有爭議是因為你覺得當事人不是想把別偷走賣了,只是悄悄開開而已。

15樓:nnnnnic

假如案情所說屬實,那麼行為人對車輛因為沒有排除意思,即缺乏排除所有權人或其他有權使用人使用車輛的意思,只構成盜用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當然,實際如何論證行為人不存在排除意思,這才是爭議點.

16樓:飆風蝸牛

站在控方角度,分析是否成立盜竊罪應該從占有出發,盜竊罪的行為特徵就是行為人非法將他人占有以平和的方式轉變為自己占有。本案中嫌疑人通過戴口罩偽裝的方式非法占有車輛,並將車輛藏匿排除車主占有,根據其行為可推出其具有非法占有該車輛的目的。應此本案嫌疑人構成盜竊罪既遂。

盜竊罪既遂和未遂的區別?

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1 盜竊一般財物的 失控 控制 以財物的所有人 管理人 保護人 持有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並為盜竊犯罪人所控制的狀態為既遂,刑法理論上稱為失控加控制說 2 盜竊無形財物的 失控 以盜竊犯罪人已經實際控制該財物的狀態為既遂,刑法理論上稱為控制說。失控成立標準 小物入袋,大物出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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