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善待犯人

時間 2021-05-30 05:35:45

1樓:

有人說,我犯法,自然有國法處置我,我沒有犯你家的法,你有什麼權力處置我?

道德可以讓你嫉惡如仇,但是從法律價值精神講,法制不允許情緒化。

2樓:[已重置]

善待犯人,花大筆金錢進行技能培訓道德教育和監獄管理投資,再適當提高下犯人的伙食狀態,畢竟吃不飽飯怎麼學駕駛學廚師是吧?教他們改惡從善,教他們技術謀生乃至致富。這樣消滅犯罪創造乙個守法公民,不是好事嗎?

難道監獄虐待犯人,讓大壞人無可救藥,小壞人變成大惡人,不斷的製造新的壞人才是好事嗎?

3樓:惡魔笑我

這是對「善待」的定義問題。

對想要報復的人或心態偏激者,沒虐待犯人,就是善待了。

對明事理者,所謂的善待是指不虐待,是指該怎樣就怎樣。

是故!論語-憲問篇言: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直」啊,直!

該怎樣是怎樣。

如果有言「善待」者,應是相對於偏激的人,有虐待犯人心態而言。

4樓:韓71

但是他們不一定能認識到代價更大這點,虐待犯人很難讓他們翻然悔悟,刑滿釋放後他們仍然可能繼續去嘗試以往成功暴富發財的經驗。這就不好了。

善待犯人並不是把犯人當大爺一樣供著,而是讓他們重新回到主流社會價值觀體系之內,教育他們意識到合法的勞動才是價效比高的路線。

5樓:

只要犯人還活著,最高法還沒有核准他的死刑,他就極有可能以後有一天回歸社會,那麼如果你惡待他,他也極有可能把這些惡待施加在無辜的人身上,更別提那些短刑期的犯人了,監獄是改造犯人的地方,不是製造心理扭曲的人

如果是乙個已經核准死刑,或者犯的罪死定了的人。。。人都有同情心,即使對於罪大惡極的人,對於將死之人,也本能的產生憐憫之心

6樓:李什麼名

憲法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這個概念也是國際公認的理念。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應有的普遍性、基礎性、本源性的權利。

再說了,如果不善待犯人那怎麼可以達到教化目的,預防他再次犯罪,他怎麼能改惡從善,你又怎麼變成了乙個不理性的人呢。另外,你,不怕他出來以後報復你麼?~

7樓:佳爺

我問你為什麼沙漠裡只有仙人掌這種帶刺,扎人的植物?因為沙漠裡只能長出仙人掌。犯人就好比植物,你不善待他甚至虐待他,那麼就相當於把去沙漠裡灑了一把種子,到最後還是只能長出仙人掌,你善待他就相當於,往肥沃的土地裡灑了種子,也行還會長出仙人掌,荊棘這種植物,但是也給他長出鮮花的可能,懲罰犯人的最終目的是希望犯人向好,向善,而不是去毀滅犯人。

8樓:陳老師的忠實粉絲

為什麼要善待犯人?因為你是執法者犯人犯法是他們的私慾但你是執法者如果你以暴制暴那你和犯人有什麼區別?

法律的作用在於對善的發揚以善制惡任何人犯了什麼罪要按照法律的框架來執行這才會讓老百姓相信法律認為法律是對的否則因為對方做了壞事就任意折辱那法律豈不是成了冷暴力的工具了?

刑警羅飛裡面羅飛在最後說過一番話

「你說得不錯。」羅飛高聲道,「你不會恨我,正因為我從不憑私慾抓人。在我抓過的罪犯中,有些人的遭遇令我非常同情,但我仍要將他們繩之以法;而另有一些人,我雖然對其行徑極為厭惡,但我卻不會動他們分毫。

我僅以法律作為執法行為的最高準則,在任何情況下,個人的好噁都不會影響到這個準則。只有這樣,法律才能保持住它的尊嚴。法律有了尊嚴,人們才能安心地接受法律的保護,犯罪者也會心服口服地接受法律的制裁。

當我以法律的名義去懲治罪惡的時候,罪犯們沒有怨言,受害者一方也會感到由衷地欣慰。我不敢想象,如果我是Eumenides,我只憑自己的是非觀就制裁了那麼多的罪犯,那麼今天又會是一種什麼樣的局面?」

會場內一時間無人說話了,即便是最激進的私刑支持者,此刻也禁不住要鄭重思考這個問題。

在靜默的氣氛中,羅飛繼續自問:「我還敢這樣安然站在燈光下嗎?我又該怎麼去面對當事人的親屬?

或許我仍然可以說:我是為了維護『正義』,可這樣的正義又有什麼意義呢?鮮血只能引發更多的仇恨,人們的情緒將更加狂躁,社會矛盾也會更加尖銳,這就是我們想要的嗎?

」羅飛用目光掃視著全場,自問自答:「不,絕對不是!真正的正義應該能化解仇恨,撫平人們心頭的創傷。

我今天抓了錢要彬,那個受傷的女孩便可以得到寬慰,她會感謝法律,她會相信這個社會仍有公平存在;可如果讓Eumenides制裁錢要彬,女孩又會怎麼想?她感謝的是暴力,是私刑,而遭遇不公的仇恨感將長存在她內心深處,那仇恨在社會中侵蝕蔓延,最終將影響到你我的生活。」

如果作為執法者因為自己對這個人的犯罪比如勞榮枝的罪惡就繞過法律對她虐待那麼其實你本質上和她有什麼區別?你就算是把她殺了你能讓勞榮枝心服嗎?你能讓社會心服嗎?

所以對罪犯實行在法律框架下的善待才是可以讓罪犯伏法之後心服只有讓罪犯心服那人民才會相信法律否則人人都濫用私刑還要法律幹什麼?

9樓:袁長倫律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首先是人,人就要有人的基本權利,這就是人權。犯罪行為應得到相應的報應,但是不能夠採取非人道的刑罰措施。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是每乙個社會上的人都應該享有的。

如不能夠正確的處理刑罰的手段, 也難以實現刑罰的功能,達到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震懾潛在的犯罪人。只有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才處以死刑。

從另一方面說,任何人都有可能面對刑罰的風險,如醉酒駕駛車輛,構成危險駕駛罪,就要進行拘役並處罰金。杜絕殘酷的和不人道的刑罰,才能做到刑罰的正當性。國民對自己的行為有所預判,犯罪得到應有的處罰,而不是濫用刑罰的手段,讓人始終處在恐懼之中。

只有做到了罪責刑相適應,才是公正合理的。刑罰的手段是適宜的和合理的,才是最好的,不是刑罰的手段越殘酷越好。酷刑不是乙個文明社會的體現。

10樓:清歡渡

一句話就可以解答,因為犯人也是人!

尊重基本的人權,犯人是犯罪的人,但基本人權必須被保障。我曾經做法官時給我帶的書記員說過,他犯的是國家的法,又不是你家的法,你只是執法者,憑什麼帶那麼大的主觀惡意,如果你主觀就對犯人有惡意,那你怎麼保證自己可以公正執法。

不要說有的犯人罪該萬死,我承認,有這種人,但法律會給他判死刑,他也會被執行死刑,但執行死刑可以,沒有權利侮辱他的人格,死刑罪犯也是有人權的。這也是法律的公平正義的體現,既維護好人的權利,也保障罪犯的基本權利。

11樓:醒醒

雖然帶個犯字,也是人。所謂犯,是違背現下社會規則和道德,在前或後,或有不同定義。

人與犯人,畢竟是人之間的事,不同於人與其它物種(食物或寵物等等)

自己善待自己,不很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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