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追求女方期間,給女方花了4萬元,被女方拒絕後,男方要求女方還錢,這合法嗎?

時間 2021-05-29 23:28:18

1樓:雪中

我就認識乙個女孩兒,她和乙個男性在處物件過程中花了人家大概三萬多塊錢,後來她不願意跟人處了 ,人家往她要錢, 她應該是給了一部分,這種事兒最好還是要還的。你不給,人家會糾纏你, 這樣的話會對你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而且很有可能演變成暴力事件。

女性在確定關係之前 ,不要花男方錢 ,不然後果難料啊 。而男性在和女性相處過程中,在確定關係之前,最好不要給她花多少錢, 畢竟做冤大頭滋味兒可不會好受吧。

2樓:山野草民

關鍵在於,這個「花了」是怎樣的花了,也就是你的給付形式!!

如果是用於兩人共同花銷,這個是要不回來的。

如果給付的是一整筆錢、給付的時候是附帶有條件的,這個屬於有條件的贈與行為。當對方沒有做到附帶的條件時,可以申請撤銷這個贈與,將錢要回來。

如果給付的是一整筆錢、給付的時候是帶有用途說明的,比如註明「給你媽媽治病」,這個可以認定為借款行為,可以將錢要回來。

如果你可以證明,你給付的錢的數額,遠遠大於你的收入(比如相當於一年收入的總和),這個也可以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有條件贈與。當不能結婚的責任不在你的一方(比如是對方主動提出的分手),也可以部分要回來。

追求期間送的大件物品、貴重首飾之類的,可以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有條件贈與。

證據,你要有證據!比如給付的附帶條件、給付時的用途說明、收入證明等等,都要有記錄。

內中的分模擬較複雜,有不明的可私我。

3樓:民間老法官

這是乙個非常非常複雜的問題。有那麼複雜嗎?有。

你說男方在追女方的期間,給女方花了4萬元,被女方拒絕以後,男方要求女方還錢,這合不合法?

首先。如果你是男方,我認為你追求女孩,給她花了4萬塊錢,你想要回來,單從你問題的字面上來看,這既不合法也不合規,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建議你吃個啞巴虧兒。

你想一想,你去要錢,她不給你。你到法院去起訴她,法院不支援你。

你再想一想。你追女方給她花了錢。沒有追成,你又找她想把錢要回來(他不給你,你還要起訴她)。你以後還追不追女孩了?

中國有句老話叫賠了夫人又折兵。千萬不能賠了夫人又折兵呀!

話又說回來了,如果你提問我的是女方。 我可能會告訴你,人家為了追求你給你花了錢,這裡邊可能有情有意,人家有情有義,你也應當以禮相待。 我會這樣告訴你,如果是他請你吃飯花了一些錢。

平時又給(小額贈與)了你一些錢。這些錢就算了。

但是。關鍵要聽但是以後。

如果其中人家在你急需用錢的時候(比如你的父母看病需要錢,一時家裡沒有)送給你的1萬 2萬元錢,你還是主動還給他比較好。為什麼?我就不多說了。

過去有乙個人說過這樣一句話:佔小便宜吃大虧。我非常欣賞這句話。

4樓:破道之白雷

給某人花錢,要求返還無相關法律依據。

給某人錢,轉賬記錄註明往來款。

給某人錢,註明彩禮,未發生實質婚姻關係,可要求返還。

或有指向借貸關係的證據,可依法索回。

5樓:小夢

按照民事糾紛來說,其實這個很難追回,除非是借貸關係,或者說有明確的轉賬記錄。

如果沒有的話,基本沒什麼追回的可能性。這個和合不合法沒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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