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規定標的物只允許受讓人自用,是否有法律效力?

時間 2021-05-12 06:02:14

1樓:南京王尤律師

民事關係中,法無禁止即可為。

所以看條款是否有效,只需要看該條款是否有無效事由就好。

這個條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如果這也不是乙個格式條款的話,那麼這就是有效的條款。

條款是有點奇怪,但是合同嘛,你可以選擇不簽,籤了就按合同履行,不履行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就像很多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原房東要遷出所有戶口,有些房子裡的戶口因為歷史原因房東都不認識,怎麼遷?但是只要合同約定了,沒遷出就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樓:開門見山

看合同法:「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錢貨兩清,買賣合同就完成了。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如何使用是不受他人限制的。當事人約定只能自用,是對買賣合同完成之後,對自己行為的自我限制,不屬於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這種承諾一般應當予以尊重。但是,這一限制是人身權,而非物權。如果買受人死亡,失去了履行能力,這個承諾也就消滅了,也繼承人不應受其約束。

3樓:

作為學藝不精的學生,只聽說附條件的贈與有要求受贈人自用,暫時沒見過買賣合同規定標的物只允許受讓人自用的。

買賣合同本質就是一方轉移物的所有權,一方支付價款。所有權的內容包括使用和處分,只允許受讓人自用似乎嚴重減損了交易的實質。

即使約定受讓人自用,從保護善意第三人和市場交易安全的角度,這樣的約定恐怕也沒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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