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中犯罪形態,求指點?

時間 2021-05-05 13:45:00

1樓:努力努力再努力

犯罪中止是「能達目的而不欲」,第二種情況下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沒有受到信仰的約束,其完全有可能完整實施犯罪,但是行為人考慮到以後下地獄等會被懲罰而放棄犯罪,就如同犯罪人在準備犯罪時考慮到如果我犯罪了就有可能被判刑,進而放棄犯罪,屬於主觀上主動的放棄,而不存在客觀上緊迫的威脅。

2樓:羅雲揚

我看題目的描述,難點在於如何判斷犯罪中止的自動性。鳳科老師是這樣表述判斷犯罪中止具有自動性的:首先,若行為人基於內心真誠的悔悟而自動停止犯罪的,可以認為是犯罪中止;在據於此不能得出犯罪中止結論時,可以借助「弗蘭克公式」判斷,即是「能達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如果據此二者仍然不能得出合理結論,則需要根據一般的社會經歷、社會常識去判斷是否具有犯罪中止的自動性。

雖然這個判斷方法有先入為主之嫌,特別是在第二步仍無法判斷其是否犯罪中止之時;但總的來說,這個方法有邏輯有條理,個人覺得還是實用的。

當然,認定犯罪中止的條件不僅要求其具有自動性,還有時間性、有效性等的要求。

3樓:張牧之

簡單回答下吧,我覺得這是因為犯罪中止有某種"徹底性"。題主在描述題幹中,犯罪未遂的情況是"當場""顯靈",可能換個場合實際就可以繼續犯罪了,所以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徹底的中止(終止),而不是某種時機性的、策略性的。

4樓:阿笙最可愛

瀉藥,如果把題主的例子現實化,就是害怕當場被警察抓獲和害怕下地獄之間的區別。

人民法院報 2023年11月14日第006版的案例指導:《因「害怕」而停止的犯罪形態認定——浙江寧波中院裁定程小強搶劫案》中對此有過論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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