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蹦床場館負責人回應女生摔成截癱 所有裝置都有合格證,已告知 頸椎不好不許玩 ?

時間 2021-05-11 14:16:59

1樓:寒雨

這種東西只要有點常識的人基本都會知道不安全的。

不是說翼裝飛行,高空跳傘那種的不安全。

而是違背了人體工學,違背了生物科學的那種的不安全。

受力的是頸椎,所以把手抱在胸前根本就沒有用。

吃一塹長一智,都注點意,對吧,爹媽生你養你就不容易了。

2樓:「已登出」

真的不明白為什麼還允許開這種東西。真是為了錢什麼都敢幹。雖然遊樂園也有風險但其實遊樂園的監管難度遠低於所謂的蹦床管,而且遊樂園裝置的安全設施也比所謂蹦床館好的多,且遊樂園大型裝置都是強制性的安全措施,很多你在裝置裡面都打不開。

而所謂蹦床館幾乎沒有安全措施。比如遊樂園的鞦韆把人甩出去是裝置故障,而蹦床館把人摔攤是因為玩家操作失誤,或者根本稱不上失誤,只是蹦床館正常發生的小概率事件,我認為蹦床館的意外傷害是無法避免的事情。

另外在遊樂園大家使用大型設施的時候心理是重視安全措施的,因為知道出事很可能沒命。在蹦床館這種十分便宜但風險巨大可是看起來又很安全的地方,又沒有安全措施,自己的安全完全靠安全員毫不重視的說教,和根本稱不上學習的學習,卻進行了實際風險巨大的遊玩。

而且大家都是受到一些電視綜藝節目的影響來玩這個東西的,避免不了模仿他們,但是安全措施跟不上,安全學習也跟不上。

所以我認為國家根本就不該允許開什麼蹦床館,這根本是鼓勵大家致殘。而且在如此多如此密集且低齡化的致殘致癱發生的情況下一點措施都沒有,還允許新的根本不具有資格的小蹦床館開業簡直就是在謀財害命。雖然他們按照規定是安全到位了,但是在這個規定下這麼多人殘疾還認為這個規定是正確的簡直可笑。

反正我以前沒去過NC蹦床館,以後也不會去。

3樓:e籤寶電子合同

上面已經有朋友貼出了相關國家標準GB 19079.23—2013《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很顯然蹦床館是沒有嚴格遵循該標準,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其作為經營者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新聞中提到的設施合格和安全協議並不能構成免責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也指出,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但具體到本次事件,消費者作為成年人,應該能夠對其中風險作出判斷,成年人選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娛樂活動本就是自甘風險,因此也很難認定蹦床館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但無論多少經濟賠償也換不回健康的身體,小e建議大家,選擇娛樂活動時切記量力而行,萬莫盲目跟風。

4樓:呂新聲

以前沒有印刷吸菸有害健康因吸菸致病的也沒有起訴菸草專賣騎輪滑、自行車受傷也沒見起訴商家

穿越天門山的女大學生也許真的穿越了

享受樂趣就要承擔風險!很多運動、娛樂都有風險,籃球受傷癱瘓的也有。所以未成年的責任主要在看護人、成年人的責任主要再自己。

建議各相關場所的宣傳手段裡加上多種多樣相關事故內容使參與者更直觀了解風險,官方評價風險,風險高票價再高些把保險費加上。

5樓:「已登出」

我去的彈力地帶玩的,有個專案是屁股那綁個皮裙一樣的東西,坐在坡上往下滑,坡高度我沒什麼概念,坐在頂上覺得蠻高的。那個皮裙摩擦力太大,想滑下去需要有人在後面推一把,並且人往後仰倒。手上是沒有任何保護措施的,我從坡頂滑到底,手肘擦了一路,兩個肘子的皮都掀了,火辣辣的疼,不算嚴重,但也持續疼了一天,並且痊癒後留下了兩塊疤。

6樓:雪姑娘

這種傻屌遊戲不知道有啥好玩的,還有一種類似這樣的,女的躺著或坐著,男的用腳墊床,猛地顛一下把女的彈起來後雙手臂接住後扔進海洋球遊戲結束,真心覺得這種遊戲傻屌

7樓:杜良傑

1、場館管理:如何對客人是否有頸椎病進行篩查?2、相關政策:

是否有相關政策規定?3、客人:是否知道自己有頸椎病?

4、客人是否按照規定的流程玩?管理方是否監督客人嚴格按照流程玩?5、出事了,癱瘓了,終身殘疾的可能性很大。

但是有關各方必須反思。如何預防類似事件的再度發生?

8樓:阿呆.蔣

作為乙個以盈利為目的設施或專案,根本就不應該有免責之類的說法。只存在監管不力及管理不善...連汽車駕駛都有強制第三方責任險,何況是這種高風險娛樂業。

9樓:Wood Mood

這個專案玩過一次,感覺這個專案風險係數很高的。孩子的腳脖子就被別人踩腫了,幸好沒大問題。覺得監管部門應該對這種專案的遊樂設施有更多更全面的分析,並能管控人數和安保措施。

再好的頸椎和關節也經受不住別人踩吧。建議不要玩這專案。

10樓:Toby

這只是推卸責任的說辭。負責人還想搏一下,反正都得賠,瞎說話不用負法律責任,道德譴責也落不到身上,乾脆樹立有理形象,把受害者批評一番。

11樓:

這個不是產品合格證的問題

首先, 你場地資格證有沒有? 設施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規範\有無消防通道\有無線路檢修\有無逃生通道;

其次, 人員有沒有受過專業訓練, 光會看場子不行, 動作指導會不會? 基本急救會不會? 有沒有應急預案.

你tm買一百個合格的泡沫滅火器去撲救線路也白搭

12樓:家有萌娃

說個比較超前的想法:裝置合格,是不是應該工作人員也要合格?也就是說,工作人員不應該只是起到監管職責,也要有一定的醫療基礎,比如清楚蹦床有哪些健康風險,蹦床這樣的環境需要掌握有哪些急救知識等等。

目前蹦床或其他具有高危險性的運動場所,大部分的工作人員應該都是很缺乏這類知識。當然這也不能全怪這些場所,因為這和社會環境有很大關係。

13樓:煊煊的煊

姿勢不好,萬里挑一倒霉的那個。這麼摺著墜落,如果是掉在地板上人已經沒了。至於責任,還記得北京動物園那個虎區開門的女人嗎?人家也籤了協議,當時大家怎麼罵的?

14樓:kano

這麼多回答,還是沒自己喜歡的。

這次,我分別站在兩方的立場來思考問題。

女方:臥槽,玩個特麼蹦床都能高位截癱,下輩子只能在床上被人伺候著過了?辛辛苦苦上了這麼久的學,到頭來白費了?

曾經期望的幸福生活沒了,男朋友也肯定沒了。家裡又不富裕,以後需要幾十萬上百萬的錢,去哪籌,我最然知道商家很倒霉,碰到這回事,可是我也沒辦法,只能靠商家拿錢了。

商家:辛辛苦苦籌錢,創業,搞個這樣的專案。東西都是合格的,甚至還籤了證書,到如今遇上這回事,賠也不是不賠也不是。

賠,我陪得起嗎?娛樂設施還沒開始賺錢,現在還負著債。不賠,打官司怎麼可能不讓我賠,真倒霉。

有時啊,遇上這種極低概率的事,就是倒霉。

誰也沒做錯。就是倒霉倒霉倒霉。

15樓:lee

一、蹦床專案經營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看經營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即對於琪琪受傷是否具有過錯。對於蹦床專案經營管理者目前提出的兩條抗辯理由:

1、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即使雙方之間存在《安全協議》,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其中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部分,免責條款無效,經營者無法據此免責。

2、商家所稱「所有裝置均有合格證」,亦無法證明其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據於此,安全保障義務是經營管理者的一種法定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必須履行與其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對其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建築物、設施、裝置等物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以及對場所內可能出現的各種危險情況負有提示說明、警示告知、通知保護等義務,且根據《GB19079.23-2013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23部分:蹦床場所》的國家標準規定,蹦床場所應當配備蹦床技術指導人員、蹦床保護員對消費者進行指導幫助和安全保護。

由此可知,蹦床專案經營者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並非只負有「所有裝置均合格」這一種義務。至於其他方面,需要根據後續雙方所提證據由法院加以判斷。

二、蹦床專案經營者需要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主要看過錯的大小。具體到本次事件,琪琪作為成年人,是法律意義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風險應負有更高的注意、防範和規避義務,亦應當認識到蹦床專案本身存在危險。

可是即使,蹦床經營者主動賠償了琪琪全部的經濟損失,或者這個時候有第三方站出來願意給予幫助,再多的金錢也買彌補不了身體的缺陷。

經營者並不冤枉,既然選擇將蹦床作為盈利專案,就要承擔商業規則下的固有風險。而普通消費者,在一項新的商業專案活動正處在市場匯入期,行業監管、安全標準等都沒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不妨觀望一段時間,生命可貴,安全第一,別讓自己成了行業發現的墊腳石。以上。

16樓:我是你瑞哥哥

私認為該案中的蹦床專案,本質上於租賃關係近似,經營者入布置場地,提供道具。如果場地、道具質量合格,無一般,重大的安全隱患(質檢證明非抗辯事由),又履行了如實告知、風險提示義務。那麼使用者受到損害因屬於意外事件。

從女生的角度來說還可能是自陷風險。

蹦床專案也不在無過錯責任適用範圍內,按理經營者應當減免責。

17樓:吳純熙

受傷的女生是我高中學妹,現在情況依然不樂觀,我們校友群裡已在給她籌款。

蹦床這個專案,我也很熟悉,因為我老公是全國第乙個男子蹦床冠軍。

因為他的緣故,我經常去看蹦床訓練,也去看他們比賽。蹦床公園也去玩兒過一次。

我想說的是,這個專案危險係數很高,我老公作為乙個專業運動員,退役後有一次在網上翻跟頭,直接把脖子給扭傷了,好幾個月才恢復。專業的蹦床運動員受傷也是常有的事情,我就見過有運動員在訓練中大腿骨骨折,血淋淋的場景。

對於我們這些沒有該專案運動經驗的普通人來說,沒有專業的指導,盲目的進行高空運動,真的很容易受傷。更不要輕易嘗試空翻一類的姿勢,因為你根本不能掌握用力的正確姿勢。

18樓:Yolanda

已告知「頸椎不好不許玩」這種話都出來了。意思是女生是因為本身頸椎不好才高位截癱的?換個頸椎好的過來這麼摔一次就沒事兒是吧。

19樓:三鮮

可是沒有足夠好的保護措施,無論怎樣你就是要承擔責任的,倒不如有擔當一點,花錢賠償,回來公升級設施,加強防護,錢不是一樣可以賺,你這個態度就是不想賺錢了啊。

20樓:Entropyy

我最近在想這個問題,包括前段時間乙個女生玩飛行翼那什麼運動,還有現在這個。我覺得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是否有乙個清醒的認識?以及人對於自己行為的後果能不能夠負責?

如果器材合格,手續也合格,那麼事情能怪誰呢?我注意到前段時間說現在高空拋物,如果建築物管理者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需要承擔責任。

我覺得吧,整個社會似乎在強調,提供服務者的責任,弱化行為實施者的責任。我覺得這樣並不好。這個問題我就想到了賣菜刀的問題,比如乙個店賣了一把菜刀給乙個人,但是那個人用菜刀去殺了人,難道店家還非得說你買菜刀可別用來殺人啊,這才算盡到了告知義務麼玩蹦床,非得店家告知會有危險才行麼?

當然法律規定我們還是的尊重,例如飛行翼事件裡,對於生命的承諾,並不能免責。但蹦床事件,我認為責任是當事人的,而店家除非被證明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可能需要擔責任。(另外賣菜刀的那個例子裡,入夥店家看到外面兩個人打的不可開交,把菜刀賣給了其中的人,就算他說別用來殺人,那也是不能免責的,這個上刑法課都講過。

)最後我覺得作為乙個人,還是應該對自己要做的事情,可能的後果做一些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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