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的詳細 縝密些 會不會避免一些漏洞?

時間 2021-05-08 13:56:25

1樓:

這是赤裸裸的歧視英美法系啊,當然,現在英國法的成文法也逐漸多了起來,但長久以來,英美法系的乙個特點就是遵循先例原則,通過先例歸納法律原則適用新案件,相比之下,要求這種特點的法系制定事無鉅細、詳細縝密的法律條文實在有些沒有必要。其實法律作為規範系統,制定的過分具體並不是乙個明智的選擇,刑法就是乙個例子(相信任何乙個刑法老師在講總論的罪刑法定原則時都會涉及這一點,法制史老師也會講到,僵化細緻的法律體系只會催生更大的弊端)。社會是不斷變化的,法律總有滯後性,僵化而具體的法律體系經常會對社會發展起到阻礙作用,英國法律史上出現的令狀制度就因為僵化、規定過細而使普通法陷於困境,從而催生了衡平法院和自由心證原則的出現。

歷史法學派的薩維尼一直反對德國過早制定成文法典,乙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他認為法律是植根於乙個民族的民族精神中的,法律是乙個不斷發展的過程,Continental法系的代表人物尚且持有這種觀點,仔細思考,就不難發現法律制定的過分細緻甚至瑣碎的弊端了。

2樓:

題主所說的「法律制定更加詳細、縝密"實際是想通過對法律概念進行更多的修飾,使其更明確。

要知道乙個概念的內涵越豐富其外延就會變得越窄。也就說對乙個法律概念設定過多的描述反倒會限制人們解釋的空間。

法律解釋才是應對案件複雜多變的王道。

3樓:王毅

法律很完備,法律規則覆蓋不到之處自有法律原則進行調整,所以面對新興事務依然是有章可循,只是對法律的理解不同、認為法律在該事務上的價值取向不同,導致適用法律的結果不同,但適用法律推導出的結果不同與是否有章可循是兩回事

法律會不會保護死人的權利?與該人生前收到的保護有沒有區別?

一朵云云 當然是會的。比如說乙個人寫了一本書,那麼這個人他是擁有著作權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個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屎屬於人的一種精神權利,起整體具有不可轉讓性,不可剝奪性,永久性風特點,就算人死了,法律還是保護的。說回他生前寫的那本書,作者是享有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人身權,如果有人隨意修改,改編了...

園藝的工作會不會開心一些?

我除了設計工作外,自己業餘時間也很喜歡做園藝,除了工作需要,更重要的是園藝公司也確實使我非常快樂,緩解了工作壓力,累積了花園設計的經驗。很可惜目前國內很多年青人因為是戶外工作,還不願意從事這個工作,我在歐洲留學,旅遊或考察時可以看到需要高學歷的年青人從事園藝工作,希望國內的年青一代可以盡快改變對於園...

沒有朋友會不會活的輕鬆一些?

我一直都是個沒啥朋友的人,咳咳。也不知道自己活得到底是算輕鬆還是不輕鬆。在這個問題上也經歷過一些思想攪拌,我就說個故事。大學的時候,我住在乙個宿舍裡,很巧合的是我這個一向特立獨行的人被分在了乙個滿是 社會青年 的房間。畢竟你得跟這幫人過個4年下來,所以即使是我,也慢慢開始跟大家熟悉起來,其中有個極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