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5年司考有關「不作為」的那道選擇題?

時間 2021-05-07 17:40:27

1樓:崔朋

能救出兩人時卻救出一人為不作為犯罪,二選一情況下救誰都可以,哪怕不救母親救剛刑滿釋放的搶劫盜竊犯都沒事,法律上人是平等的~ 法律上不作為犯罪是能救而不救,以後看到有人落水千萬別沒心沒肺拍照,找人救落水者才不是犯罪~~

2樓:

「但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親」 是干擾條件,因為從這一條件無法判斷其是否就不再有對母親施救的能力。後面那句「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才是重點,這個條件的成立意味著在本題中「救女友」不被作為「排除犯罪的事由」來對待。

法律的基礎是邏輯,所以司法考試不免帶有邏輯考試的成分在內,而答題者和出題者對語義理解的任何偏差,都會導致其認定的邏輯前提不一樣,從而導致不同的結論。

這一點上,當年韓友誼老師的一句話最令我覺得豁然開朗,就是「要進入出題者的想象世界」——你在答題的時候並不是解決你所看到的這個問題,而是要解決出題者所構造的那個問題。

從這個角度來說,非法學專業的確實在答題上有些許優勢,因為他們比法學專業的考生因自身的法律理解而偏離出題者的想象世界的可能性要小一些——當然前提是讀懂了題目。

3樓:陸小默

很多人說此題出的不好。我只想說,如果此題出的答案就是救母親或者救女友都可以,依據就是生命同等重要,那還考的出半點專業性嗎?8歲孩子估計都知道了。

而此題命題老師已經如此扭捏的加了如無其他排除事由,就是暗示大家這個選項是對的哇。。。要不何必那麼費周折。而此項構成不作為犯罪可以成功篩掉不知道違法阻卻事由的和救助義務的門外漢。

這就夠了啊。。。至於被誤傷的想多了的人,如果不是差這兩分360也就無所謂哇

4樓:妖顏

15年司考必掛生不請自來。

兒子有救助母親的義務,不然構成不作為犯罪。然而兒子未救母親是為救女友,此原因可以構成違法阻卻事由,故而無罪。

再說該題,只能說,「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已經讓這題的關鍵完全剝離了女友,唯一要判斷的只是兒子有無救助母親的法定義務。

至於那位法學專家,我只想說原來所有捨己為人,先人後己的人也該判刑。畢竟連女友都不是,連道義上的救助義務都沒有了╮(╯_╰)╭

5樓:西久

救助義務怎麼會分先後。

如果對方是乙個火警,首先要看他是不是在職務中,如果不存在職務上的救助義務,那只存在對親人的救助義務呀

如果正在在職,職務義務應該擺在前面吧,職務義務存在重大過失和故意才構成犯罪不是麼,那他沒救誰,都不構成犯罪啊

6樓:

這道題選C沒有疑問。

讓我奇怪的是A中的乙為何也是不作為犯罪。 甲既然在場的話,甲應該是第一救助人,甲不作為應該是造成小孩死亡的直接原因。

7樓:

我覺得雲舒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我再簡練地陳述一下。

「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說:「一定是犯罪啊」

那是作為犯還是不作為犯呢?當然是不作為犯。

利益相關:非清華,但是跟明楷老師不見外...

8樓:不詳

最簡單的解釋和你媽有法律關係和女朋友沒有

改成妻子這題就好玩了裝逼說自己選ACD的

你敢說自己就能過瞎裝逼

9樓:Max Merlin

我先從常識理性上看,因為一些東西走的太遠就會偏離航向。

這個題告訴我們,以後少管閒事。保護好自己人就得了,不保護是犯法;不要理別人,即便那是見義勇為。

再說說專業問題。這直接形成了生命權的悖論,所謂親屬間、形成特定救助義務人之間的保護義務,目的是為了維繫這相對固定人際空間或特定危急環境下的倫理。所以在救陌生人還是救親屬這種環境下,陌生人缺乏人身關係紐帶或者沒有處於共同行為之中等等可以強制喚起施救人內心道德覺醒的條件下,陌生人活該去死?!

這看起來蠻像拉偏架或者單位小團體、利益集團在法律上的延伸……這是最大的非正義!

這裡,不再是簡單的乙個「親屬」間救助義務問題,而是兩個生命權的衝突,是價值選擇的問題。這時,在施救者眼中,應當是兩條活生生的處在危機中的生命,而不是乙個「親屬」和乙個「陌生人」;如果加入施救人的主觀因素,救親人無可厚非,是倫理人常,而救陌生人是拯救了另乙個家庭,是大義之舉見義勇為。

法律規制的是權利和義務,設立冷冰冰的規則告訴你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設立人之常備。但這不代表法律是死板荒謬不適萬事變化的,法律有規則也有原則,透徹把握才是法律稱為理性的本意。以上

10樓:柳如嫿

這道題的答案並不難,卻是伏脈千里。 @off law 已經說了,這道題源於德國刑法學圖書,但並不僅僅是一道題這麼簡單。

「司考2015」從題目到答案最終落幕,題目展示的以德國刑法學為學術淵源的大幕正式拉開,期待的那天終於到來。

法學教授從「母親和女友到底該救誰?」標準答案解析未來司法考試走向刑法江湖風雲錄——解析「司考2015」 | 當下

11樓:大辰

當時第乙個反應是可以為而不為,嗯,應該選。。。後來,不對啊,沒說女友在什麼情況下,也許已經不行了,嗯,題目條件不充分。。。然後沒有然後了。。。

12樓:王大超

題主看來是沒有考過司考的,題目給你什麼條件你就不能去新增條件,「救助義務」只是針對該選項的,不能自己去新增「萬一是火警呢」這種假設

13樓:聘聘而言

我覺得我一定是腦子進了水,我把b也選了..選c的時候沒有疑問,不作為犯要應為,而媽媽與其是家人,有特定關係,所以有救助義務。b選項我一直覺著是對的

14樓:蔡卓耘

作為一道題,其題目中已經給出『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讓考生不考慮違法阻卻事由以及排除責任事由。也就是在三階層(現在司法考試通說)中,只需要考慮構成要件該當性即可。審查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只需要審查四個問題:

1.是否有作為義務(前面的答案已經說得夠多了,兒子對母親由於親屬關係具有扶助義務);2.是否有作為的必要:

母親身處火海,由結果也可以看出,沒有兒子的救助無法脫離危險,因而具有作為的必要;3.是否沒有作為:答案自然是肯定的。

4.是否造成危害結果:造成了,而且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能夠進行客觀歸責。

審查到這裡,就發現本題中的兒子已經完全符合了不作為犯罪的全部要件。(這裡插一嘴,個人認為兒子並無殺人故意,因此本題更可能構成遺棄罪而不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但是,作為乙個案例,審查到構成要件該當性是遠遠不夠的。如果繼續審查下去,我們會發現:兒子之所以不救老母是因為他去救了女神啊!!!

火災是緊迫情況啊!!!從結果也能看出只能二選一啊!!!也就是說,這種情況是完全有可能滿足緊急避險的要件而排除違法的!!!

唯一有可能存在爭議的地方就是,緊急避險一般要求法益選擇的『經濟性』,也就是說要求拯救的法益大於犧牲的法益。有情懷的刑法告訴我們生命法益同等重要,因而在這裡是無法進行比較的啊!!!我想這也是為什麼命題者不要求考慮違法阻卻事由的原因吧。

但是個人觀點認為,緊急避險都是在緊迫的情況下做出的,所以不能要求行為人的選擇一定符合理性,只要不虧,就能構成緊急避險,排除違法。

觀點:作為一道題,我認為本題能夠準確選出答案,作為乙個案例,本案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但是由於構成緊急避險排除違法。

15樓:兎爰

首先說明我不是法律專業的。我現在最困惑的不是那個C選項,而是B選項。且現在看來B選項的爭議不比C選項小:

有考生說是因為丈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也有考生說是因為丈夫的行為是故意殺人(不作為)犯罪而非過失的不作為犯罪,類似於之前那個丈夫放任妻子上吊的案例……

懇請專家解釋一下B為什麼是錯誤選項吧。

16樓:

我認為C選項符合不作為犯罪的條件,但同時認為C選項傳遞出一種價值觀念「身臨險境,應當救助自己有救助義務的人,而不是根據現場情況救助最有可能獲得救助的人」,這種價值觀不敢苟同。這道題我沒有選C。(ps:

我是個孝順的孩子,只是不認同這道司考題傳遞的價值觀)

17樓:魏薇

這題完全是個文字遊戲。B 錯在不是過失的不作為犯罪,而是故意的不作為;C錯在「如無排除其他犯罪事由」,即假定了行為人是有罪的。

中國的考試,太坑了…

18樓:

個人覺得這個選項明考不作為犯罪,實考緊急避險。是將緊急避險在不作為犯罪中的應用。

即能不能因為保全女友的生命放棄對母親的生命。緊急避險要求避險利益必須<保全利益,才可免責。

舉個典型的避險過當的例子,甲和女友一起在大洋深處乘坐熱氣球,熱氣球故障,公升力不足,不足以負擔二人重量,眼看就要沉沒,除非乙個人跳下去,但是只有甲會駕駛熱氣球,如果甲跳下去了,其女友也一定會死,如果甲把女友推下熱氣球,就屬於緊急避險過當,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但要按照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子女對父母負有救助義務,有救助能力,對女友的求助不能作為免責事由,所以應該是構成不作為的,但是應該按照避險過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答主的另乙個疑問「如果因為救女朋友而失去了救母親的機會,不就不滿足不作為中「能為」的定義了嗎? 」那如果因為發呆,而失去救母親的機會呢?因為擔心手機會濕而失去救母親的機會呢?

「不能救助」要求至少客觀上不能克服。不是所以的理由都是免責事由。

司法考試考的是理論,從實務角度分析就想多了。

19樓:小虎崽

文科標準化考試的弊端在此題顯現無疑,題目只充分考量了不作為犯罪乙個點,而忽略了不作為入罪應與作為的等價性,這樣乙個大前提。

20樓:Matrix.小澤直樹

看到乙個蠻合理的解釋:

微博:京城大貓:

這樣歸納是對法學理論莫大的曲解。原題有一重要條件「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這才使「甲構成不作為犯罪」得以成立。但關鍵在於,在該種情況下可能存在多種排除犯罪的事由。

題目增加這一條件,使得該項變成一句廢話。這恰恰說明該條件是當時命題專家產生巨大分歧後相互妥協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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