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HW前HR針對華為251事件12月23日發布的 李案十問 ?

時間 2021-10-26 08:24:51

1樓:xyxyxy2016

我只知道李被拘留了251天沒查出任何違法行為。所謂的HR十問作者不過是個前HR,不是華為的官方宣告。華為想挽回人心很簡單,道歉就行,搞這些上不得檯面的勾當讓人看不起。

2樓:dxm

李也是個小人,該他得的他得了,不該他得的他也得了,得了便宜還賣乖。公司正常的賠償只有1N,可他偏偏要2N,利用直接主管的把柄威脅主管,主管為了自保,私自給了錢,屬於違規給錢,後來被華為上層發覺,調查,因為公司少了30萬,當然要報警了

3樓:Kana Nagato

更新幾個點。

1. 不存在所謂按照程式就是N+1的說法。離職賠償可以談,員工可以漫天開價比如10N,公司可以著地還錢比如一毛不賠,都完全合法。

最後能達成協議就成交,答不成協議就勞動監察大隊見。

而N+1,是勞動法規定的「保底」數額,換句話說,是勞動仲裁時一定可以得到支援的數額;比它高,只要公司同意,就可以。

2. 強調主管私下同意還是不私下同意,是毫無必要的攪混水。和員工進行離職談判的主管,當然代表公司。

只要他同意2N,那就代表公司同意2N。至於主管之後怎麼和公司交代,與離職員工無關。

3. 員工是否敲詐?他無罪的證據是檢察院蓋了紅章的公文,而且是「華為法務部+財務部+國家偵查機關」這麼乙個龐然大物,vs乙個小小的個人,偵查了八個多月,換了數個罪名依然坐不實,從而得到證明的無罪。

這個無罪的成色可是相當高,才不是你們口中的其實就是敲詐只是苦於沒有證據。

而他敲詐了的證據呢?是一篇網文……

4. 乙個點,偵查機關為何變換了三次罪名?這很不正常,為啥不乙個敲詐辦到底呢?讓人不得不懷疑是……算了,我是有底線的,不像某些網文,沒證據我不會「猜測」滴。

十問看似有理有據,但無法回答乙個根本問題,就是:國家司法機關已經認證李無罪了。李沒有觸犯刑法。

在檢察院紅章認證李無罪以後,我看不出這個事兒還有什麼可洗的。

李再漫天要價,這件事說破大天也就是個勞資糾紛。李開價哪怕10N都是他的自由,華為哪怕還價一毛不賠也是華為的自由。最後能達成協議就按協議給錢,答不成協議就勞動仲裁唄。

然而251是幾個意思?

國家司法機關宣布李無罪了,這就說明,李哪怕再有錯,也頂天是個民事糾紛。動用公器解決民事糾紛,完全突破下限了。

這難道是法治國家的「愛國企業」理應走的流程?

4樓:你要先謝郭嘉

可以。1、故事情節,沒有證據,全憑腦補。

2、故事情節邏輯不通。假若是部門主管和部門HR的狗頭,那麼既然都把李都給弄局子了,部門主管和部門HR肯定也得有點事吧?所以就是降個辦事員?

這對待差距可真大,kidding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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