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合夥創業,現在朋友要退出,要求折現,可能嗎?

時間 2021-06-02 22:21:40

1樓:吃嘛不辣

以前就碰到過,當時怒了直接散夥。乙個人想跑,貨款收到口袋裡還玩失蹤,最後直接來大家一起虧。

本局贏家只有房東,白拿了押金。

2樓:七仔

朋友合夥的底線是法,但是更多的還是應該講理。

法的層面的東西不說了,其他回答說的很清楚。

理的層面:

雖然說口頭協議上有兩年不能走人的條款,但實際操作中有可能會遇到合夥人不盡責、當初資訊不對稱、被合夥人誤導等等的各種原因,畢竟是朋友間的小本生意,本身的合夥除了資金、風險的分攤,還有信任和情誼的成分在裡面,你們本身就不是以純商業合作作為開始的,為什麼結束時就只講商業規則了呢。

所以這件事上公升到絕對的願賭服輸、不講一絲感情的層面是不合適的。

你說「把風險扔給你們」,這句話其實就已經表達出你對這事也很不看好。乙個大家對未來都不看好的事情,又何必還要拉著朋友繼續走下去?他並不是乙個必備資源,沒他你們幹不了了,他的作用只是為你分攤風險,從另乙個角度來說,這樣對朋友是不是也略有瑕疵?

他如果要求以股份收購的形式,你們可以讓他找人來收股份,大家競價即可;

現在他要求裝置折現,你們可以拍賣機裝置或者股權,按照拍賣價折現,又或者一起好好商量幾方都大體上認可的折舊價,給人家退了。

3樓:島上七哥

不知道你們所謂的創業,是法人主體好的個體戶,或者是無照經營。

如果是法人主體,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撤出是不能抽回資本金的,他想套現撤出,只能選擇對外轉讓股份,然後由接收股份的人給他對價款,但是要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則由不同意的股東進行股份收購,這只是簡單的回答,具體可查公司法,也還要看公司章程裡的約定。

如果是個體戶,那麼,誰是執照上的經營者,誰就要對此承擔責任,具體是以債務形式承擔貨以合夥協議糾紛來處理,還是要看協議約定。

如題,你們沒有協議,那麼,他的錢就不好退了,因為合夥事實已經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這是合夥人的法律義務與責任,只能協商解決了,協商不成,可以訴訟,那就要砍誰手裡的證據耿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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