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了,對目前的工作不滿意,還不知道要去做什麼,很迷茫?

時間 2021-06-03 23:33:58

1樓:痘痘的豆豆

俗話說,人摞活、樹摞死,如果現在沒家室,可以嘗試換幾次職業,總會找到你喜歡的。有家要養的話,就盡量保證能供家庭開銷情況下找自己感興趣的做,說不定就找到喜歡的了!

2樓:小懶哥

您目前對工作不滿意的點是什麼,比如,感覺自己的優勢能力得不到發揮,感覺經常用到的能力是自己不夠喜歡?

或是對公司的制度要求、領導風格、崗位要求的才幹氣質、KPI描述等不夠了然於胸呢?

還有乙個自己的個人需求的得不到公司滿足,比如錢,發展空間,成就感等等?

至於要重新做什麼,可以通過興趣、能力、價值觀,三個維度進行梳理!

個人粗見,詳詢請私聊!

3樓:娜娜的情感語錄

你在生活中做過一件讓你興奮的事嗎?或者有能堅持下去的事嗎?先找到這一點,然後再去找工作也不晚。27還很年輕的,你充分能挑戰一下自己

4樓:wang少

首先給自己定個小目標,看自己有什麼技能,有什麼優勢?對什麼感興趣?是否辭職,勞動者有權自行決定。若實在不滿意,可以再找到新工作後再辭職。

勞動者合法辭職有以下三種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試用期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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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取什麼名 我也是,倒不是對現在的工作不滿意,就是感覺我太菜,領導分的任務又比較多比較難,感覺快要做不下去了,心裡很煎熬,但是其他方面確實還可以,就很難受,但是做的東西確實不怎麼喜歡。 盧磊 想清楚自己想要的是啥。然後倒推到現在應該去幹啥。比如,我受不了每天通勤1小時上下班還要被迫加班的城市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