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友中途回國乙個月不想交房租合適嗎

時間 2022-01-06 14:49:02

1樓:花花學姐

嗯......這....怎麼可能合適呢?

不知道題主室友在提問時候是什麼語氣。理直氣壯 or 小心試探 or 委屈為難?

花花想象力比較豐富,剛才還假設了一下情景。

題主直接說:不可以哦。

就可以啦,分別可以用上面三種語氣。他要是不給你就接著說:那這乙個月時間,我就不把你東西都送人了哦。

他肯定生氣問你:憑什麼?

你就雲淡風輕:我還想問你憑什麼不交房租?

這種可以和我說出這種要求的人,就不可以做我朋友了好吧。還管他幹什麼?懟人一時爽,一直懟人一直爽。

以上,希望你未來都好~

以及,走過路過關注一波唄!花花可鹽可甜,入股不虧!!

2樓:雁大

肯定是要的。

先不管他是不是回家,只要他還是在租狀態,且不退租就需要付錢。

而且,就像你說的日本房租挺貴的,沒必要承擔這多出來的部分。

分享個人事故。

我之前和同學(關係普通)一起來到杭州工作。

主要是想著人生地不熟,好有個伴。

然鵝,在同住過程中,我和她相處的不愉快,於是在住房合同還有乙個半月她就回家了。因為房租(1500)+水電(300~500好坑的房東)挺貴的,於是我也打算搬走(還剩下乙個月)。

他回家後,詢問我要那乙個月房租。

我拒絕了,說合同是三個月的,既然你搬走,那我也這個月底搬走。房東說合同是三個月的,押金就直接給抵了。(我們房租是一月一交)。

後面他水電費沒給我,我兩就徹底不聯絡了。

有想過說沒必要那麼僵,但我是真心建議不要和同學一起住。真的會不太習慣呀。

3樓:

如果租賃協議有你們兩個人的名字,他必須繳納沒意義疑問。

如果租賃協議只有你的名字,法律上他可以不繳納,道義上必須繳納,你完全可以把他趕出去。

如果租賃協議沒有你的名字,法律上你完全不用繳納房租,因為他是簽約人。道義上你要負擔你的部分

4樓:一棵樹

你都說了「日本房租也挺貴的讓我乙個人交負擔有點重」,所以才合租的嘛,中間也不可能讓他搬出去再找乙個租客。

水電費可以不使用不負擔。房租還得按時交房東,你和他說白了是分別向房東負責的。你讓他自己去向房東要求少付乙個月行不行。

5樓:luckyolive

當然不合適,他回國了難道是不租了嗎?房子使用權還在他那裡,憑啥不付費?他如果想省錢,就自己短租出去,怎麼好意思把責任轉嫁給別人,真不講究!

6樓:沙暴產品

合適。這乙個月你應該再找乙個合租的室友,如果原室友希望你幫他保留乙個月後再續租的權利的話,你可以向他收取乙個月的預留成本。

7樓:靈兒

就說讓他去找房東要啊。之前乙個室友,乙個公司的,要搬走前一天才跟我說,我想著乙個公司的,那就好吧,你搬走吧。

人家居然還找我要剩下幾天的房租,注意是幾天,我就直說你去找房東要吧,租金每個月是給的房東不是給的我,她就閉嘴了,後面她也沒去找房東。

可能是看我太好說話了。

8樓:

你怎麼會和問出這種話的人成為室友?如果他非不交房租,就讓他把他一切東西東西拿出去乙個月,不交房租有資格放東西?啥,他說講情面,就當寄存東西在你家?

他不交房租時候和你講情面了麼?這種室友趕緊換,真的,以你名義租的房子的話,退房子的時候不知道還有多少么蛾子。

9樓:那年那兔

說到合租這個話題,還真的是很麻煩,說說我自己吧。剛畢業時出來工作(廣州),和朋友一起找工作,被同家公司錄取,入職前天,和朋友去公司附近租房。說好兩個人合租,結果工作泡湯,朋友沒住幾天跑到男朋友那裡去了,留我乙個人在那裡住(當然了,我乙個人住,自然是自己交房租啦!

)。那時剛畢業的我,想想就很心酸沒錢沒工作,也很生氣她的不負責任。自此,我租房子更願意乙個人住。

可能很多人都覺得自己住孤獨或者想找個分擔房租,但前提得看,這個人靠不靠譜。合租還是有風險的,性格不合,衛生觀念,作息不同,金錢利益,都將成為以後吵架的理由。我個人還是喜歡自己住,想熬夜就熬夜,想早睡就早睡。

10樓:kyu

你可以和他提議水電不用交,房租還是均攤。

如果不同意的話,委婉的問他以後你回家的時候是不是也可以不攤房租。如果同意的話以後你回國期間也不用交房租了,可喜可賀。(問的時候注意留證據)

去德國乙個月的話,有哪些方便帶回且有特色的手信推薦?

沙鷗 其實可以買些城市標誌物的周邊,比如柏林是熊,慕尼黑是獅子,漢堡有挑水的小人,另外有人說過AMPELMAN周邊,其實就是柏林街頭一些傳統紅綠燈上的小人圖案,比較有特色。另外不怕重的,德國有一些特色的瓷質啤酒杯,繪有傳統圖案在上邊。給菸民買捲菸器,這個就是圖個樂子 如果獵奇的話,週末去舊貨市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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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 我也是這樣情況,我室友給我來一句 我乙個月都沒有住,為什麼要幫你分擔 我直接回了她 你隨便出去問問,看我有沒有佔你便宜,如果是我不住我也會出。 江海666666 也不是不可以啊,讓他把他的東西都拿走,要不就收寄存費,因為這乙個月他沒交房租,房租都是你乙個人交的,那麼這乙個月這個房子就完全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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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以誤導性陳述為由把合同效力變成為可撤銷合同,然後再由當事人提出撤銷申請。因為押一付三提前一月和押二付二本質相同且押一付三更加複雜,沒有必要的複雜。無論是押一付 三 還是押三付一等等都是合理的 這是乙個正常的租貸合作 只要雙方願意執行合同上的相關條例規定 並親筆簽署即是合理合法。押幾付幾 先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