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方什麼都不要可以離婚嗎?

時間 2022-01-05 06:12:58

1樓:劉娜律師

一方什麼也不要,當然可以離婚,但是關鍵是對方是否同意離婚,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雙方到民政局提出離婚申請,過了30天離婚冷靜期後再去辦理離婚登記,但是前提是把夫妻共同財產、孩子撫養權協議解決清楚。

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有的一方什麼也不要,也需要去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離婚。

2樓:離婚大律師趙麗

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雙方又就孩子撫養權歸屬、財產分割等問題無爭議的情況下,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

但是,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判決離婚的基本標準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再無和好可能」。因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的基礎,離婚爭議的產生,歸根結底可以歸結到感情的變化。如果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就應當依法予以解除;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並未破裂的,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是會判決雙方不准予離婚的。

而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會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予以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樓:褚曉天

如果你是指協議離婚,那麼需要對方同意。對方如果不願意離婚,那麼即使你單方放棄所有的財產,也離不掉婚。

如果你是指訴訟離婚,那麼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感情破裂,而非某一方放棄所有財產的行為。如果對方不願意離婚,那麼第一次起訴法院也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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