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問題,大家可以指導一下嗎?

時間 2021-11-06 06:04:33

1樓:上城普法

該問題主要涉及的是房屋租賃合同中轉租的相關法律問題。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轉租是指承租人在承租他人之物後作為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形成新的租賃關係,但承租人仍然依據其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本案中,甲系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乙為承租人,丙為次承租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的規定,如果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但是轉租期限不能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轉租後,原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轉租的六個月內提出異議,超期未提出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具體到本案中,我們先可以看一下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的租賃合同中對轉租有無條款約定,有約定按約定,如果租賃合同對轉租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那麼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因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既可以在承租人實施轉租行為前取得出租人同意,也可以事後取得出租人同意。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的規定以及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規定,出租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的默示同意。

轉租後,如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首先需要看出租人是否同意轉租。在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情況下,出租人在依據租賃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向承租人催繳租金的同時應同步告知次承租人,以保障次承租人的代承租人支付租金及違約金的權利行使。即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之規定,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次承租人代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但注意出租人並不能以此直接向次承租人催繳租金,在轉租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並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

在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依據租賃合同相關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並承擔違約責任,如承租人逾期支付已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房屋租賃合同雖未約定,但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收回房屋。次承租人與承租人的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次承租人不能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法條: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本次回答特邀浙江路成律師事務所的畢夢雲律師為乎友答疑解惑,此回答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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