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房子被乙侵占以後,甲把房子租給了丙,丙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乙,向乙主張權利嗎?

時間 2021-10-20 16:10:34

1樓:百姓

丙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乙主張遷出,不過一般會追加甲為第三人,因為丙需要證明乙從甲手中侵占的事實,如果不追加甲為第三人,當乙虛構一種有權占有的原因時,丙因不是侵占行為中當事人而客觀上無法反駁,難以反駁,除非乙自認侵占,否則,只有甲參與對質才能搞清楚,此時甲要麼作為證人、要麼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顯然,追加甲為第三人,對丙來說是最一勞永逸的。

需要說明的是,題主所稱的「侵占」,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侵占包括自始無權占有和事後無權占有兩種,狹義的侵占僅僅指其初始占有的取得方式是,盜搶偷等非法占有方式。

當侵占行為成為丙乙雙方的爭議事實時,就成為了丙的待證事實。第一種情況是,當「侵占」是指事後無權占有時,丙只需證明甲是房子的物權人和乙當前占有房子即已證成了乙構成無權占有,若乙抗辯自己屬於基於某種原因的有權占有,則由乙來完成舉證證明責任的。第二種情況是,當「侵占」是指自始無權占有時,即指盜搶等非法占有取得方式時,丙還多一種證明方法,其可以只證明甲是前占有人即已證成了乙的無權占有,至於乙抗辯自己有權占有則需要由乙來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丙向乙提起遷出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丙甲的租房合同,只要丙甲合同有效,丙就有權向乙主張遷出。如果不允許丙主張乙遷出的話,一則假如甲乙雙方惡意串通,虛構所謂的侵占事實,丙的合法權益就受到了侵害;二則若確實是侵占,不能否定丙代替甲或協同甲訴訟的合法權益和積極性,不能因為被侵占而阻隔了【交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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