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用強迫手段命令B去殺人,結果B被人反殺,A是否構成故意殺人既遂?

時間 2021-10-20 16:10:34

1樓:程復旺律師

一般情況下A是不構成犯罪的既遂。

凡事不能一概而論,如果A明知B根本不是要殺的人的對手,明知或者應當知道B去殺人知道就會或有極的概率被反殺,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強迫B去殺人,那麼A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的既遂。這個時候,A是故意殺人罪的正犯,B是被害者,反殺B的人只是A的乙個工具,是構成正當防衛的(視具體情節判斷是否防衛過當)。

排除上述情形,因為A故意殺人的物件不是B,也不存在打擊錯誤和物件錯誤的情況,因此B的死亡不能視為A故意殺人的結果。

2樓:嗶嗶嗶

先說結論吧,應該是不構成的。

我不太清楚國內的理論,就說下日本的理論吧。

「未必的故意」和「過失」很難區分。

比如開車的時候看到前面有人,如果想的是「前面有人,撞到就撞到吧」,那就是未必的故意;但如果當時的想法是「前面有人,可能會撞到他」,一般就是過失。

這個事例中,要證明A對B的死亡有故意很難。疑點利益歸於被告,A構成對B的故意殺人的可能性很小。

當然也有例外,比如B有智力障礙,而殺人目標是黑幫大哥/殺手/僱傭兵/毒販…這類很可能會反殺並且有反殺能力的人;A能因為B的死亡獲得利益;A並不是真的想殺死殺人目標…如果存在乙個或更多的上述例外情況,法院綜合考慮後,也有可能得出A有故意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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