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用女朋友的名字買房算共有財產嗎?

時間 2021-06-05 04:42:59

1樓:水仙

保留好每月供房流水證明,一般來說對方只出了個名字,只要無實際供房證據,法院判的時候就知道了。

若是一起供房,那房子就會平分,或以誰付的多一些來計算比例。

2樓:魅九

想利用規則就需要讀懂規則,借名買房,你從形式上就處於被動地位了,在沒有專業人士幫助的情況下,一旦真的出現糾紛,需要財產認定的時候,就複雜了,不敢妄答。

如果你一定要再買一套又不能在你名下,父母名下?

3樓:洱海之東

不算,望慎重。

如果非要這麼操作,建議雙方寫協議。把前因後果、各自出資比例、一方反悔怎麼解決都寫在紙上,然後再把協議公證一下。

這樣,萬一以後有爭端,也好解決。

4樓:魔都經紀人

不算共同財產,男女朋友沒有任何法律保護關係,可以買房前進行公證,說明這套房子都有誰出資,但是談戀愛都是奔著天長地久去的啊,公證又很尷尬,心裡會問難道我們不會走向婚姻或者永遠在一起嗎

5樓:

婚前借名(隱名)買方被認定為借名方將房產贈予給被借方的風險極高,如果未來感情破裂,甚至可能被認定為被借方的個人財產。建議慎重!

6樓:範事成

今年剛處理完乙個客戶婚前買房後面分手的問題,頭皮發麻(幸好沒有備案,按揭也因為缺流水還沒通過,然後把合同去房管局作廢重新簽約)

婚前財產盡量公證,或者籤協議,法律意義上沒有合理的證據這套房壓根沒有你什麼事。或者愛情長跑多年,關係融洽應該還是可以的。還是要相信愛情的,不是嗎?

7樓: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一般這種糾紛,女方會主張房子是男方的贈與,並且完成了過戶,贈與不可撤銷,男方一般主張是借名買房,但是要證明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各種款項是由自己支付的。如果證據不充分,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甚至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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