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寫的是簽字蓋章後即生效,那只加蓋了合同章,沒有代表人簽字,合同生效麼?

時間 2021-06-04 13:10:47

1樓:姚sir

根據司法判例,最高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片語,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並列關係,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雙方當事人該項約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實,應認定為有效。

但是請注意: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合同履行的情形下,無論是約定「簽字、蓋章」還是「簽字蓋章」,其實均可依據《合同法》第37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表明雙方以實際行動表示對協議效力的認可,這也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在約定此類生效條件時往往不能理解相關文字的真實意思,究竟是同時「蓋章+簽字」生效,還是選擇其一即可,因此,在遇到這類案件不能簡單的套用相關司法判例。

2樓:如履薄冰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合同法中合同成立並不一定生效,如果約定了要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授權代表簽字才生效的,應當滿足附條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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