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不好好為業主服務,業主可以換掉物業嗎?

時間 2021-06-03 05:43:26

1樓:Freeprince

很好換,成立業委會組織業主投票換掉物業,程式上就是這麼簡單~很困難的一件事,因為人心難齊,一般做業委會的,都有個人利益想法在其中,畢竟實際生活中雷鋒不多~物業過得去,沒必要折騰

2樓:王成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均屬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決定上述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前六十天書面通知物業公司解聘決定,並給予合理期限辦理物業公司撤出場地、資料、設施裝置的查驗手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規定:「」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裡的規定,是賦予業主的隨時解除權,即使是物業合同未到期的情形下,業主仍然享有隨時的解除權。但應在業主大會作出解聘物業公司的共同決定後,提前六十天通知物業公司。同樣對於不定期的物業服務合同解除,也是應當提前六十天進行通知。

否則,物業公司將以未書面通知為由,拒絕撤出小區,造成扯皮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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