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公路從情理的角度行人應不應該給機動車讓路?

時間 2021-06-03 03:23:37

1樓:

應當是人走人的道,車走車的道,交錯的地方【按照法律法規】讓行(而不是「禮」讓)

不影響(正常使用道路的)其他參與者的情況下,人占用一落車道(橫穿馬路),車占用一下人道(臨時停車),是不鼓勵但是可以容忍的

一旦會影響到其他參與者,就應立即採取行動消除影響(而不是要求對方「禮」讓)

同時,道路規劃管理部門也應當做好規劃和引導,保證每乙個參與者都可以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進行正常的交通活動,並且不會產生路權的衝突。(六車道限速60無提前標識行人路+無條件讓行人明顯就是不合格的)

2樓:傲天

從情理的角度來說,你父母辛辛苦苦把你養這麼大,如果你被車撞死那就太虧了。

所以從情理的角度,你在任何時候見到機動車都應該考慮讓行,尤其是對方看起來不想讓你的時候。

3樓:Jeff Lee

政治老師的話: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當然,也可以回頭看看。

早期的道路就是沒有「路權」的,而且沒有「人車分流」,交通擁堵不堪,事故頻發。

路權的基礎是「人車分流」,要有「車行權」,也要有「人行權」,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各行其道。行人沒有權利走到路中間去,車也沒有權利開上行人路,這才是對所有交通參與者最經濟最安全的方案。

行人想走路中間,汽車想上行人路,那是不是還要想:紅燈的時候憑什麼剝奪我的路權啊?那現代的交通法規就蕩然無存了。

高速路就更晚了,它是在人車分流的基礎上專門給機動車修建的,行人可以走附近的國道。

現代社會做出一些權利讓渡是很正常的,想走高速路?那鐵路走不走,機場跑道走不走,軍事禁區走不走?

有人問出這個問題的根本原因,就是沒有建立起現代社會中「權利讓渡」的概念。

至於說在一些低等級的道路上,沒有明確劃分車道,但《道交法》第三十六條也規定了行人非機動車要靠邊,同時也在《道交法》第四十七條、《道交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了機動車讓行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如果行人與機動車發生路權衝突,還是照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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