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時代,複製權是否可以或應該被廢除?

時間 2021-06-02 08:24:08

1樓:j c

對這個問題相當感興趣,目前也正在思考中,關於複製權的處理幾點想法:

實證法的理解: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乙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個定義落腳在將作品製作成乙份或多份的權利,那麼這裡存在乙個對權利的解釋問題上,限縮到最小就是保留「作者」將自己作品製作成乙份或多份的權利,擴大到最大就是有權禁止任何人將作品製作成乙份或多份的權利,在從複製到傳播的時代過渡上,基本上要麼就是走向無限限縮、要麼走向無限擴大。

無限限縮後,該權利被架空,宣誓性遠大於實用性,廢不廢除無所謂,無限擴大後,創作行為就變成一種極其危險的行為,這種保護基本沒有任何乙個國家敢承諾能夠救濟,實質上結局也是權利的虛化,比如「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也就是權利無法被救濟,這樣來說,廢不廢除其實也沒太大影響。

可能的處理:複製權在雲計算普及後基本上變成了乙個不可能保護的權利,複製控制的思路是印刷時代的管控手段,現在的複製成本無論物質上還是時間上都已經低廉到完全進入不到考慮視野的程度。可選的路有兩條,通過不斷增大複製成本,限制流通,增加壁壘,加重處罰;或者順應時代,鼓勵流通,用取代性的方式達到鼓勵創新、激勵作者的方法。

不言而喻,選擇前者的話首先應該看看自身的家庭夠不夠敗,能不能承受後世關於限制資訊自由的罵名。

替代性方式:凱文凱利在失控中提到的加密方式基本上是最優的解決辦法,但是前提是要能夠量化使用和加密技術商用,同時個人認為微支付和便捷支付的齊頭並進也很重要。簡而言之,能夠達到使用者在任何時間、地點實時可獲取雲端作品並且按照使用來付費(如閱讀一頁一分錢,通過手機即可一鍵或刷機支付),事實上使用者對使用權的要求大於對作品實物的所有權。

這樣的話,基本上能夠促進作品的傳播和知識的共享,比如開源軟體的運動,而對作者的激勵,只要是乙個好的作品,他將躺在座椅上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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