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輛電動車相撞責任劃分?

時間 2021-06-02 07:34:22

1樓:道路Master

首先,此類事故實際上就是超車過程中發生的乙個事故。

兩輛電動自行車同向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非機動車道不同於機動車道,沒有劃分車道,即不存在車輛變道的概念,雙方同向行駛,正常情況下只存在前後車關係。即使事故發生時,車輛處於併排狀態或者一定車身處於同一水平位置,但在事故發生前一定存在前後車,之所以發生併排,是後車原本在後面,超車過程中與前車併排的過程,因為電動自行車雙方不認識的話,一般不會一直處於併排水平,雙方車速一定存在差異,如果不發生事故,併排之後再行駛一會,後車就超越過去了,所以從整個過程來看,實際上是後車超車的乙個過程,只是有的超車比較快,一下子過去了,有的雙方併排一定距離後再超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的行駛。

因此此類事故,只要雙方同向行駛,前車沒有突然猛拐的行為,都是後車全責的乙個事故。(這裡前後車是指事故發生前的乙個前後車關係,不是事故發生時)。那麼這裡突然猛拐如何定性才是關鍵,通常來說沒有監控錄影,雙方都是同向的,無法考慮這個突然猛拐。

任何駕駛非機動車的人在駕駛非機動車過程中不可能保持一條直線行駛,向左偏5厘公尺,向右偏10厘公尺都是正常的情況,沒有人能做到沿著地面一條直線筆直。所以,我估計你們雙方陳述、筆錄中已經確認事故發生前雙方前後車的關係,所以才可以作為乙個事故的認定。因此,如果鑑於此,認定你全責沒有問題。

2樓:

@大炮說得比較全面了。

對方描述說後面的人撞他,存疑,在沒有直接證據之前,對方改變方向全責,對方前踏板帶人,對事故發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事故處理和溝通協商過程中全程錄音錄影,拍攝處理人警號。

對方在溝通過程中出言威脅要打人,如果可能,及時行儲存證據以及聯絡好證人。這種人可以視威脅程度要求對方離開不得參與協商、報警拘留。如果對方和處理事故的交警有親友關係,可以申請迴避。

3樓:大炮

1,無特殊情況對方全責。

2,視地區發達程度及法律普及程度,可能會出現。但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一般都不會出現責任劃分問題,但會袒護,幫腔。

3,處理及協商過程全程錄影,拍處理交警及警號,拍對方,可能會起到一定作用,關於賠償,協商不成最終只有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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