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傳銷罪,63人告,金額300多萬,能判幾年?

時間 2021-06-01 16:41:57

1樓:丁黎律師-深圳盈科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按照以上規定,基準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還得考慮其他量刑情節:比如從犯、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

所以,需要根據當事人具體情節綜合量刑。

2樓:景也律師

組織傳銷罪根據情節輕重,分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體的量刑情節要根據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處地位、直接或間接發展成員的人數、總共犯罪數額、行為所造成的犯罪後果綜合認定。

具體可來電詳詢:18013966697,陳律師

3樓:楊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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