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人防車位產權沒有明確規定,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長期使用權?

時間 2021-06-01 00:21:56

1樓:鄭夢圓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的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申2128號裁定裡對人防工程車位的問題進行了新的界定,即國家對人防工程車位享有所有權,但依據《人民防空法》規定,投資人對人防工程可享有平時使用權。而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平時使用權在辦理《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前並不被法律認可,應當向開發商確認是否已辦理該證。

至於無期限的使用權的問題,2023年末的《九民紀要》官方釋義裡是這麼界定的:如購買者為該小區業主,可以參照適用《執行異議與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即可以模擬對所有權予以保護,最高法的判決也印證了前述立場。關於沒有產權證車位的風險及注意事項,答主不久前作了乙個梳理,可資參考:

小區車庫被執行,我的車位怎麼辦? - 鄭夢圓律師的文章 - 知乎 https://zhuanlan /p/109425006

2樓:

跟我的工作有直接關係。首先,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是歸國家的。其次,開發商掏錢建的人防,跟據平戰結合的原則,可以在不影響戰時使用功能的基礎上用於民用。

那麼這裡需要明確一點,你的小區的人防建設費用是否計入了公攤。這裡的公攤不是指說開發商把人防建設成本折算到房價之中,而是指合同上寫明的公攤面積範圍和位置。如果說明了公攤人防面積,那麼人防民用收益權就屬於公攤的業主們。

開發商無權收取車位出租的收益,即業主們亨有收益權。如果沒公攤,那麼開發商就有權亨有收益權。中國對這塊的爭議很大,沒有明確收益權歸業主,所以現在基本上就是誰投資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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