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產權的人防車位,20 年到期後會怎樣?

時間 2021-05-11 07:16:47

1樓:吉家網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如若開發商登出公司或主體變更,業主維權將存在難度。況且人防車位並無產權證,國家可以隨時無償徵用,長租風險可想而知。

2樓:ch lee

法律上有過司法判例,開發商在前期做規劃設計時,把人防工程計入公攤面積(說錯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就判為業主為投資者。也就是業主購買房子的成本包含了人防工程的成本,那理所當然是投資人,開發商只能算是替投資人建設人防工程。

另外福建人防有個閩八條,2023年底開始執行,裡面規定人防工程的產權登記是全體業主。

如果是福建省的,15年後的應該可以按這個執行。

說個題外話,其實這個問題最根本的原因是國家想把人防工程這個公共產品進行市場化運作,結果導致人防工程建的效率提高了,可是產生的其他的矛盾。而現實所有人都不重視人防工程,大家都在爭人防的產權,要的是停車位,但是人防工程的維護都沒人去做。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就是你買了個房子,如果你漏水也要賠償樓下的損失,更不要說人防是國防的乙個組成部分,作為產權人,責任更大。

3樓:杜青

上海是可以買賣的(當然前提必須是可以買賣的車位)。同一小區地落車位,甚至有的是人防的,有的不是人防的。開發商賣給業主,業主可以在房產交易中心登記。

4樓:daniel wang

如果開發商一直延續經營,這個是毫無疑義的,使用權歸開發商,所有權歸人防辦。但是開發商已經關門大吉了的話,理論上開發商把使用權賣給物業就應該是物業的使用權,但是物業是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把它趕走的,而把它趕走以後,這個地落車庫大概就是隨便用?

5樓:Jade shuang

感覺徐兵的解答很到位,目前作為小區的業主,我們小區的車位就是樓主所說的人防車位,地下室設計和施工都是按照人防要求建造的(本小區地上無車位)只有十幾個臨時車位,剛剛買房的時候考慮過買乙個車位,四萬,覺得貴了,過了兩年準備買車位了一問漲到八萬了,無賴從另乙個業主手上買了乙個車位,沒有產權,不存在過戶手續,只有原業主的合同和發票,不過後來去物業公司修改了車位使用人姓名,去年小區又推了一批車位出來賣,十三萬,但是使用年限變成了三十年,感覺滿滿的都是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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