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未婚媽媽吳霞為非婚生的孩子募集4萬元的「社會撫養費」一事?

時間 2021-05-06 20:56:47

1樓:

這個問題在目前新出台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裡面是不存在的了。目前最新的法律規定,非婚生第一胎子女無需繳納社會撫養費。以廣東為例:

第四十七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乙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乙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乙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乙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2樓:藍畫晴

我記得法律規定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享有同樣的權利。

那麼如果非婚生子是初次生育,按理來說也符合計畫生育「乙個孩子」的要求呀。

所以只是控制女人不能自己生育必須得綁個男人吧。

3樓:柔王丸

我覺得這個「社會撫養費」應該強制生育雙方中,不承擔撫養活動的一方付出。

而且這一方要負擔類似離異中不承擔撫養行為的一方一樣,出兩份錢,乙份給孩子,乙份給社會。

4樓:鍛莫球形守衛

1,收取社會撫養費本質不是要這個錢,而是提高生育的門檻,收取一定金錢是社會成本最低的方式。計畫生育必須搞,而且在世界人口已達七十億,中中國人口已達近十五億的情況下,更應該堅持。現在世界人口過大還真是造成了社會問題,等到人口問題造成自然災害的時候就晚了。

2,這個錢不應該單單由女方出,我個人認為應該在查明父親身份後按照雙方財產和收入比例來收取。

5樓:胡鯉

問題關鍵不是眾籌吧,在於這玩意根本就是流氓制度。

社會撫養費本來就是流氓且違憲的乙個東西。

而且你們發現了沒,它是一種對於受害人,或者說是弱勢群體的加害。它將未婚媽媽推到了乙個很險惡的位置,無論是不是你的錯,反正這孩子是你生的,錢就得你交,不交?你可以弄死它啊,然後我們再來道德譴責你。

這很可怕。

而且什麼叫為小三爭奪繁殖權?難道這個社會上不是每個人都有繁殖權麼?這說法真新鮮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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