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律師,如何為當事人辯護才能不被法官訓誡?

時間 2021-05-06 13:31:20

1樓:如履薄冰

做律師之前應當學習《羅伯特議事規則》,最起碼對其中極簡版要學。

第六條面對主持原則:發言要面對主持人,參會者之間不得直接辯論。

如果未經法官許可,直接質詢其他當事人,很可能會被法官制止。

第十條文明表達原則:

不得進行人身攻擊、不得質疑他人動機、習慣或偏好,辯論應就事論事,以當前待決問題為限。槓精是質疑別人的動機比如:你這樣說是在討好法官。

網上很多辯論包括大威之間的辯論都充斥著人身攻擊和對對方的動機習慣偏好的質疑。把這種辯論方式帶進法院,肯定要被法官訓斥。

把現代文明的議事精神精煉成為十二條原則,凸顯了三個特點:

約定性,即規則明示在前,對事不對人;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來解決的絕不無端拔高和指控;

價值中性,旨在凝聚組織認同,提高運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過文明議事來說服、辯論、妥協,從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動。

本文黑體字部分是引用羅伯特議事規則極簡版。

2樓:凝視

正常辯護,有理有據有節,法官為啥要訓誡你?當然最好少玩辯論或證據突襲,這樣正常訴訟充分表達辯論意見,法官只有聽或不聽,沒有必要訓誡。只有表現出不專業,或者通過採用不符合法庭秩序的方式進行辯護才會受到訓誡。

畢竟律師是用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服務,而不是靠演技來成為舞台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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