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知道父母犯法卻一直替他們隱瞞,這種行為違法嗎?會被處罰或判刑嗎?

時間 2021-05-06 09:55:31

1樓:昌言律師事務所

首先犯法(違法)是大概念,犯罪是小概念。一般的違法均由個人承擔責任,不會牽連別人,犯罪則不然,具體如下。

如果父母是犯罪,子女只是被動的沒有去有關部門舉報,這不會違法,也不會犯罪。如果父母犯罪後,子女有主動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或者有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則會構成窩藏、包庇罪,毀滅、偽造證據罪等。

2樓:

張翠山朗聲道:「空聞大師,龍門鏢局和少林僧人這七十四口人命,絕非晚輩所傷。張翠山一生受恩師訓誨,雖然愚庸,卻不敢打誑。

至於傷這七十四口性命之人是誰,晚輩倒也知曉,可是不願明言。這是第一件。那第二件呢,空見大師圓寂,天下無不痛悼。

那金毛獅王謝遜和晚輩有八拜之交,義結金蘭。謝遜身在何處,實不相瞞,晚輩原也知悉。但我武林中人,最重乙個『義』字,張翠山頭可斷,血可濺,我義兄的下落,決計不能吐露。

此事跟我恩師無關,跟我眾同門亦無幹連,只由張翠山一人擔當。各位若欲以死相逼,要殺要剮,便請下手。姓張的生平沒做過半件貽羞師門之事,沒妄殺過乙個好人,各位今日定要逼我不義,有死而已。

」他這番話侃侃而言,滿臉正氣。

3樓:再也不敢了

父母子女是人世間最親最近的關係。人性都是有弱點的,在特定的情形下,法律不能期待人們去遵守它。即使父母子女串供,互相作偽證包庇對方,法律不能處罰這樣的行為,因為是人都會這麼做。

現實中,近親屬之間互相包庇的行為通常不以犯罪論處。

4樓:愛吃西紅柿

按照違法與責任的二分體系,行為人犯罪的,其近親屬作偽證,或者幫助其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窩藏、包庇的該行為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既該行為具有違法性。

5樓:澤農

父母犯法隱而不報,肯定是違法的。因為中國刑訴法規定,一切知道案情的人都有向司法機關作證的義務。若隱瞞的是犯罪行為,就要受到刑事追究。

6樓:青冰白夜龍

題主如果僅僅是知道沒參與,但是不說也拒絕作證,不違法。

題主如果參與違法行為,或者幫忙隱藏銷毀證據,或者通風報信幫助潛逃,或者阻撓公檢機關查案抓人,或者作偽證干擾辦案,全都違法。

但是看題主的意思,並不是因為血肉至親的感情想親親相隱,而是怕連累到自己想要主動賣掉父母啊。

7樓:longjf126

一般性的犯法行為,隱瞞是沒有大問題的。

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三年以上有期、無期、死刑等)或者有潛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如恐怖主義犯罪),如果積極地幫助毀壞證據、干擾有關部門偵察調查,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那麼依然可能構成對證據的包庇罪;如果幫助犯罪嫌疑人藏匿、逃跑,形式上窩藏犯罪嫌疑人,前提是明知對方有犯罪行為

8樓:

我們國家提倡大義滅親。

在日德法律體系中,這種行為無罪,因為這是違反人倫的,不可能指望父母犯罪以後子女不幫助的。

我們國家目前正在學習,但還沒有採取。

9樓:幽魂

在中國法律背景下,你有權不出庭作證,然後一切詢問咬死不知道,那麼你是無罪的。但你如果告訴別人,你知道他們犯罪,那麼你的口供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這個時候你還是可以選擇不出庭作證,那麼口供只會成為輔助證據。如果你選擇出庭作證,那麼建議你實話實說。

10樓:小小敏

古人有云,為親者諱,為顯著隱,不為過。

但是現在社會也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看情況吧,不要讓一時錯誤影響一生

佛海無邊,回頭是岸

11樓:韓江律師

答題的第1步不應該是讀題嗎?

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替他們隱瞞這5個字究竟是如何解釋?

如果在知道父母有犯罪行為後,做過偽證、掩飾隱瞞非法所得、包庇或者窩藏等行為,則構成對應的犯罪。

如果僅僅是知道,則不構成犯罪,因為無舉報之義務。

一句話,積極幫助構成犯罪,僅僅知道不構成犯罪。

12樓:

沒有違法

你沒有去檢舉的義務

舉個更深刻的例子:張三是公安局局長,知道妻子犯罪了,請問他有沒有必須舉報的義務?

答案是沒有,中國法律考慮到「親親相隱」的緣故,畢竟法益是入罪的基礎,倫理是出罪的依據!

但是中國刑法規定涉及到間諜,恐怖主義等層面是例外。

13樓:六一在城堡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只要不幫助作惡,替其隱瞞是沒什麼問題的。不過當代的法制健全程度,以及執法力度,還是勸其自首,一家人共同面對會更好。

14樓:南京王尤律師

犯法與犯罪是有區別的。

父母的行為只是普通意義上的行政違法,隱藏不會有什麼後果。

父母的犯罪行為如果已經過了時效(對,犯罪也是有追溯時效的)那麼隱藏也不涉及違法犯罪。

如果父母的犯罪立案偵查了,那麼隱藏可能涉及違法犯罪。不過說起來這有違我們幾千年的親親相隱不為罪的傳統法治觀點,也有違人倫。

還記得那個子女揭發父母,妻子揭發丈夫的時代嗎?是不是有點殘忍了

15樓:打爆裝逼人狗頭

行為屬於違法,但是可能沒有責任,具體要看案情。

中國的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採取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二者學說在犯罪構成要件上都採取【違法】和【有責】二階層說。無論採取行為無價值還是結果無價值的說法,在違法層面上替父母隱瞞犯罪都是違法的,但是在有責方面由於結合具體的案情行為人可能存在消極的責任要素,在這裡即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就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期待行為人做出合法的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就是在特定情況下不能期待行為人做出合法的行為。

因此,通常來說,父母犯罪的話子女隱瞞包庇的話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下降的,所以是無罪或者減輕處罰,當然要結合具體的案情才能斷定當時子女到底有沒有期待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下降。

補充一點,不止是子女,直系親屬之間都無期待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下降。夫妻之間免於作證。

16樓:蒙摯

前幾天在B站上剛看到這類似普法。還是這個病毒來得太狠,導致閒著沒事。

公安局局長回到家看到老婆在犯罪有制止義務嗎?當家庭關係和打擊犯罪出現衝突時如何判斷 (羅翔教授講義務)_嗶哩嗶哩 (゜-゜)つロ 乾杯~-bilibili

17樓:賀洪偉律師

這裡的「隱瞞」,可以有兩個含義:1.知情不報;2.主動提供其他有利條件(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作偽證),使嫌疑人逃脫罪責。

如果僅僅知情不報,雖然說違反了「公民義務」,但不會因此受刑事處罰,退一萬步講,需要證明「知情」,難度也很大。

如果是提供其他幫助使嫌疑人逃脫罪責,則幫助人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具體可能包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偽證罪,包庇罪等。

所以,要看「隱瞞」是一種主動實施的行為,還是「被動」的行為,以及你有沒有「化主動為被動」的能力。再說就超綱了哈哈。

回歸本源,關鍵要看有沒有主觀故意,因為大部分犯罪行為的認定,最終都離不開犯意的認定。

18樓:水岸之葦

親親相隱是人性的一部分,法律不能破壞人性。如果破壞了人性中這個底線,產生的後果非常可怕。

所有人都大義滅親的社會,比親親相隱的社會可怕的多。

所以子女知道父母犯法,父母知道子女犯法,但一直為他們隱瞞,是不違法的。

最後,推薦大家張藝謀導演,鞏俐和陳道明主演的電影《歸來》,大家會對「所謂的大義滅親」有更深刻的認知。

19樓:寶塔山趙四

你的隱瞞只是停留在不舉報的情況下,那就不構成犯罪。

如果你是通過幫忙隱瞞,譬如隱藏犯罪工具,誤導辦案人員,那麼就構成犯罪。

20樓:施主來串烤肉

關鍵得先定義「替他們隱瞞」是什麼意思。。。

如果只是單純的隱瞞不報,親親相隱不為罪,你沒有舉報自己父母違法犯罪的義務。。別說是你了,就是公安局長法院院長不舉報父母都行

但是如果「隱瞞」涉及到幫助銷毀證據,提供藏匿,甚至威脅利誘證人作偽證,那性質就變了

21樓:王若楓

不違法。

法律不要求公民看到違法犯罪行為就必須主動挺身而出,這不是憲法規定的義務。

只有當公安人員偵查的時候調查到你頭上,你還堅持隱瞞,才算違法,有時候甚至算犯罪。

如果你父母在法庭上被審理,對方要求你出庭作證來指證你父母的違法犯罪行為,你可以拒絕,這個不違法。

22樓:aThruck

@月姬魔夜

@王瑞恩

@一丁 幾位前輩珠玉在前,我補充兩點。

一、《刑事訴訟法》是否免除了親屬作證義務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60條)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與此同時,《刑事訴訟法》第193條對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做出了豁免。

這種「豁免」到底怎麼理解,一般和 @月姬魔夜老師一樣,認為第193條沒有免除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作證的義務,而只是規定,在庭審階段可以免予強制到庭,在其他場合或訴訟階段,親屬仍有作證義務。也即,公檢法機關在出庭以外的其他場合(或訴訟階段)詢問親屬證人,親屬證人仍然應該予以配合。 [1]

這就帶來乙個問題,近親屬若在其他階段提供了證言,則該證言仍然有效,但他本人卻無需出庭。由此,第193條不僅沒能實現立法者的倫常考慮,反而導致①親屬證人出庭與否的完全自願,以及②法官、檢察官庭審從簡,甚至書面審理的「便利」,③也侵犯了被告人對質的權利。 [2]

因此易延友教授將第193條解釋為,賦予了配偶、父母、子女證言特免權: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免予被強制作證的權利,既適用於審判階段,也適用於審前階段。 [3]

二、中國古代「親親相隱」

(一)容隱不為罪

「親親相隱」在漢、唐體現非常明顯。

漢宣帝本始四年下詔:

「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延尉以聞」

意即,子女隱匿父母,妻子隱匿丈夫,孫子隱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責任;父母隱匿子女,丈夫隱匿妻子,祖父母隱匿孫子罪行的,死刑之外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所隱匿罪為死罪,則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責。

「唐以後的法律,容隱的範圍更為擴大,不但直系親屬和配偶包括在內,只要是同居的親屬,不論有服無服,都可援用此律,便是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親屬,以及大功以下的孫媳,夫之兄弟,兄弟妻,和外祖父母、外孫,也包括在內,明、清律的範圍且擴大及於妻親,連岳父母和女婿也一併列入。不但謀匿犯罪的親屬,便是漏洩其事或通報訊息與罪人,使之逃匿也是無罪的。至於不同居的小功以下親屬雖不在容隱範圍以內,但容隱及透露訊息得減凡人三等論罪。

「(二)告發有罪

古代社會,子孫不為親屬隱匿罪名,主動告發的,反而可能被認定為有罪。對此瞿同祖先生在書中也舉了很多例子,可參考《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一章第三節「容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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