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某法官多次呵斥律師,認為律師水平不夠?

時間 2021-05-06 09:43:14

1樓:陳萬表

不說是否支援死刑,只說難道法律不需要兩面爭奪,審判中立嗎?

如果法官和公訴方已經達成了一致,那還審什麼?

那才是浪費納稅人資源。

2樓:邵專利材料

我比較好奇,法官大人會應該公訴人水平不夠而呵斥麼?

還有,法律規定了不能有業務水平『差』的律師;

還是有水平『差』就趕出庭的規定?

3樓:懷疑自己做了假律師

作為乙個年輕律師,我對所有法官無不懷著學習的心態,視為前輩與引路人。

但是在法律的世界裡,法官的水平不一定就比律師高,法官也會出錯。

對於律師的水平,這不應該由法官來評價,律師自然有當事人給他打分,並且是用錢來打分。這無需法官操心。

律師發言是受法律保護的,水平高低不重要,只要不是與本案無關的話,或者其他違法的發言,法官是不能打斷或者責罵的。

法官會不會出錯?法官當然會出錯,法官只是行使國家的司法裁判權,法官並不是法律。就像海口法院那位法官,相信也是一位資深法官,但是他就犯錯了。

如果法官不會出錯,中國也沒必要設定兩審制度了,直接一審定案得了。

但是作為律師,我們要時刻自我反省,法官不會無緣無故的針對自己,遇到法官的質疑應該先從自己身上找原因,是不是證據不充足,法理不充分?

至於真的出現不公現象,可以向所裡匯報,甚至投訴法官。

4樓:無法無天

見過檢察院的公訴人當庭跟法官拍桌子,沒見過律師跟法官槓的,核心原因還是律師地位卑微!跟法院是不是忙一點關係都沒有,法院沒有基層鄉鎮公務員忙,沒有他們累,但是鄉鎮公務員不敢對著誰誰誰吼吧,因為法官在它一畝三分地有絕對的權力,而且收到的監管太少,或者說監管只是形式,只是形式監管。

5樓:安德烈史蒂芬

法官:x律師,你們那個案子有人執行異議了

律師:什麼是執行異議

法官解釋一通以後

律師:他憑什麼提議?

來自朋友的講述。司法考試改革前,有許多人並沒有系統的學習過法律。有些人僅僅靠自己比較強的記憶力通過了法考。

相比之下,法官和檢察官有學歷和體制的篩選。一些老法官的學術造詣是很優秀的。而律師主要的淘汰機制是市場。

而市場上律師供不應求,其淘汰能力就更弱了。若要打平均分,律師的平均水平應該是比不上法官,檢察官的。但是,論下限,這個不好說。

6樓:

打過官司。

對方私下找了法官,一審慘不忍睹。我方私下找了法官,態度180度急轉彎。

我願意相信這是個例,但我也對某些從業人員的公正表示質疑。

7樓:刑辯李小林律師

其實有的律師確實水平不夠,也有很多法官水平不夠。

根據訴訟法以及庭審紀律,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侮辱、誹謗的,屬於妨礙司法的行為,可以被罰款和司法拘留,但是,問題在於,作為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員侮辱、誹謗訴訟參加人的,卻沒法直接被同等的罰款和司法拘留,也就是大家都違規時,只有裁判能處罰參加人,參加人無法處罰裁判,規則是單向、不對等和流氓的。

換句話說,規則如果是對等和雙向的,這也不是事兒。

8樓:

很正常,律師水平參差不齊,有好多業務水平確實不夠,接觸到好多律師確實有厲害的但是更多是交證據不明鑑定瞎寫甚至一些賠償金額算不明白…

9樓:蒙古國海軍總司令

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本來就多,甚至有的法官一年得寫四百份判決書或裁定書,而且還要終身對案件結果負責,所以大家可以想象到法官的壓力。在員額制的背景下,壓力亦會增加。

實際上,在法律職業共同體裡,對法官的業務能力和理論水平的要求遠遠要超過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和法務,甚至有時候對理論水平的要求還要超過法學教授。

但是,法官的執業環境並不如其他法律職業要好,雖然法官的生活有國家財政強有力的保障。關愛法官,人人有責。

如果換成是我,早就心態炸了。

10樓:enfanmily

你們真的能體會到你集中注意力三個多小時字斟句酌生怕漏掉一點資訊的聽對方說話。

他張嘴就是廢話的感覺嗎。

我猜是這樣的,如果不是那法官脾氣大。你不也得順著_(:з」∠)_。

11樓:

作為乙個什麼都不懂的吃瓜群眾。

我覺得這個律師的語調語氣好好笑,尤其是被法官那個洪亮又中氣十足的聲音襯托得,顯得律師說話又慢又軟,就是感覺慢慢悠悠的,聽得我那個急哦,你能不能快點講哦,我這急性子。

12樓:「已登出」

講水平不夠很忌諱,律師執業也是受法律保障的。法官指揮是可以,法官、律師但都要謹言慎行,畢竟我們國家庭審搞直播。

有些當教授的律師其實也看不起法官,有些法官也看不起律師。就算業務水平不行也要尊重,相比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更容易出現這樣的情況。

就問問哪個西方國家像我們國家一樣庭審搞直播?我們國家在庭審公開方面是不錯的,就是直播的時候還是要注意自己的形象。

13樓:法海

律師和法助都幹過,哈哈哈,做律師的時候懟活法官,但是做法助了還真沒剛過律師,畢竟把律師惹急了對我們也不是好事,但是確實有些律師水平差的不忍直視啊,很多時候我都在想這些水平很差的律師是怎麼把當事人給忽悠的交了律師費的。

正常情況下律師和法官不能說是朋友但至少不是敵對的,乙個案子法官和雙方律師的努力之下達成調解,握手言和,是律師和法官都希望看到的,就算是從自己的角度考慮,之少能結案啊,大家皆大歡喜。但是有的律師為了給當事人留個好印象在庭上豪言壯語,據不調解,並且判決後沒有把握就上訴,對這種律師我覺得當事人很倒霉啊,但是作為法官又不能提醒他,好像跑題了,就這樣吧。

14樓:義薄雲天五五開

首先刑事案件尤其涉及死刑的不存在說法官會玩忽職守,這是要最高院核准的,誰會亂判?人命關天難道人命關天就可以重複答辯內容逼著法官採納你的答辯意見?

順便說一下關於為什麼法官要在乎時間,因為今天不止乙個庭其次,案件審判不是長篇大論從事情發展一直論述到法的思想就好的。至於法官的確言辭不太好,沒有完整的庭審錄影不好判斷。

15樓:芒西很忙

有可能其實法官並不是真的想說他水平不夠,但是呵斥乙個律師最直接最疼的方法就是說他水平不夠。

其實法官在審理之前心裡是有一桿秤的,在不侵害每個人根本利益的情況下,覺得壓哪邊能盡快結案的就會壓哪邊。

比如前兩天我乙個民間借貸,要的利息高了,法官上來二話不說先把我罵一頓,還是在當事人的面前,用的就是這句水平不夠。其實是我們這邊認定為擔保人,但是擔保人章蓋的比較靠近借款人。為什麼罵,其實就是為了威懾住我們當事人,然後盡快促成雙方調解,讓我們降一點利息。

16樓:阿煜

律師也說了這樣乙個人命關天的案子,這樣乙個庭審的順利進行大概需要協調陪審員、公訴人、法警、看守所、辦公室司機、車輛出入庫等很多問題,如果中午不休庭還涉及午餐的解決問題,如果下午下班時間還開不完,就涉及被告人無法順利返回羈押場所的問題(很多看守所超時了就不能關進去),所以,庭審時間確實非常寶貴,至於辯護意見的發表,相信律師也是願意在短時間且清楚明了的表達完畢,我曾經遇到過乙個律師就一起不複雜的故意傷害案件寫了74頁辯護詞,當庭一字一字宣讀,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

17樓:我叫啥來著

我如果是法官你跟我說這是個人命關天的案子我也火。

你這意思不涉及人命的案子就可以馬虎點了?從法官的角度來講每個案子都該嚴謹到極致好嗎…

人命關天這個事情體現在死刑需要最高法核准上…

18樓:

在正常的刑事調查和審判環境下,法官、公訴人和律師應當是為了使案件真相明了而努力的共同體,罪與非罪、量刑輕重都應有據可依。不管是這個法官呵斥律師的內容,還是律師表演的話語,都將個人主觀情緒和自我利益代入了庭審本身的程式,無視了公訴人與被告期望得到事實真相與合理審判的期望,均違背了應有的職業操守。(小聲BB)

19樓:「已登出」

無論警……察還是法……官,要想他們辦事,記住乙個字:*

警……察每天都有很多案子,他們也會精力不足,這時候想警察同志出力,怎麼辦?人家也要養家餬口的。

法……官判案是需要精力的,人家也要養家餬口,怎麼辦?乙個字:*

20樓:

在法院做書記員,流轉的都是民庭,未曾辦過刑事案。

所經歷的幾百件民事案裡,只有兩個案件的律師算是優秀,其他的都是平庸。在我們的眼裡,這種律師請不請都無所謂,請了反而是當事人吃虧。如果平庸,還要表演,法官心裡肯定不滿,如果碰上法官心情不佳,很可能上公升為憤怒。

說說那兩個案件裡的律師是如何優秀。

乙個是交通事故案件,非常簡單,肇事司機承擔全部責任,這種案件的判決書都成流水作業,改數字就行了。這個肇事司機窮光蛋一枚,只能靠保險賠錢,保額之外的賠償很難實現執行。他駕駛的車輛也不是他名下,是他人的,到時想拍賣抵債都不行。

原告律師查到肇事司機的社保是由肇事車輛車主名下的工廠購買,於是律師向法院提交了這份材料,作為事故發生時肇事司機是履行職務行為的證據,故此將車主作為其中乙個被告來起訴。

這份證據很有力。這個案件最後達成調解,車主作為肇事司機的擔保人,保證司機能賠償保險份額外的損失。

另乙個案件是觸電事故。

被告在建自建房,請了幾個工人,原告是其中之一。某天原告在工作過程中作死拿著鐵棒碰到兩三公尺上方的高壓線,立刻倒地昏迷。被告也是見過世面,在送醫院前給原告做了心臟復甦,救了他一命。

原告出院後評了殘,以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為由將被告告上法庭。法官接了這個案件之後,將那個自建房的報建手續、事故現場調查一番,又看了一遍相關法律條文,已經覺得原告要勝訴沒什麼依據。於是召集雙方調解,被告寸步不讓,認為原告恩將仇報。

原告律師也看明白了法官的意思,很快就撤訴了。

乙個月之後,原告請了另外乙個律師,捲土重來。這次案由是承攬合同。被告是建房子,本應是要聘請有資質的建設工程公司來承建的,但他只請了沒有資質的原告幾個人來承攬工程,按法律規定,原告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被告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這次原告提交的材料跟上次的基本一致,但在起訴書上註明了適用的法律條文。

這次原告勝訴。被告上訴,二審駁回上訴。

所以優秀的律師要做的工作不是庭審那幾小時,庭審前提交的證據基本決定了審理結果,除非在庭審時有重大的新證據提交。

至於刑事案件,沒吃過豬肉也見過豬跑,比民事案件規範嚴謹得多了好嘛。從公安偵查階段開始,有多少證據,能適用哪個罪名,從重從輕,所有一條龍操作都有法律條文司法解釋框架套住了好嘛。尤其是人命關天的案子,絕對不是你律師嘴皮子碰兩碰就能有質的改變的好嘛。

庭審前的工作不做好,例如求受害人的諒解,寫乙份有針對性的辯護書等等,庭審時來bb,法官不懟你是涵養好,懟你,你又能咋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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