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不完善或有違公認道德,你作為法官或律師會怎麼做?

時間 2021-05-05 14:53:11

1樓:十八子是洛伊兒

法律永遠不會盡善盡美。

這跟我們永遠不會覺得錢夠用了是乙個道理。

道理其實很簡單,因為我們人類生活是動態的是千變萬化的,法律說到底是為了社會關係服務。

以前計畫生育是國策,一對夫妻只允許生育乙個孩子是共識。現在大家都認為制約經濟發展。

往小了說,我最近也遇到一件糟心事。

我當事人A被騙了50萬,被告人B拿這筆錢去還錢了,追究刑責是無疑的,但他現在一分錢沒得賠。

講道理,他將詐騙所得使用去向明確,依法追繳的可行性很高。

但司法機關就不去追繳,理由是:第三人善意取得。

好吧,可能會有人覺得這個也有道理啊,畢竟第三人沒有詐騙A,他們也是有合法依據取得財物。

但這裡有兩個點不通,乙個是司法機關如何確定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呢?他們不去調查就簡單得出結論,是否太武斷?如果任其發展,所有詐騙犯都可以第一時間轉移詐騙所得,然後不被追繳?

第二個點,物權法規定,遺失物的所有權人兩年內可以行使追回權,第三人對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所以矛盾點就出來了,我丟個東西,這個東西無論轉多少手,我都可以追回。

我被騙個東西,只要第三人善意,我就沒辦法要回來了。

法律上的刑民矛盾就在這塊體現出來了,其他各部門矛盾更是不勝列舉。

我覺得裁判者不應該視而不見,而是要正式問題,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很多不恰當的規定,正是有了我們的質疑,才得以不斷改進。

惡法亦法。但我們要有向惡法說不的勇氣。

2樓:武漢桐人人

一條法律制定出來肯定有他的道理,一些法律雖然在常人看來不能理解,不符合公認的道德,但是對於維護社會秩序是起到很大作用的。所以不能夠用是否符合公認的道德來判斷這條法律是否合理。法律和道德有聯絡但並不等同。

法律偏向理性,道德偏向感性。

但如果真的有不完善的法律,作為法官或律師可以努力讓自己變優秀,早日入圍人大代表,為完善法律貢獻乙份力量啊~

3樓:無非活著

美國黑人母親回家發現她的孩子割腕躺在床上,失去意思,但是還有一口氣,她把孩子送去醫院時違規停車,(在醫院專用通道,但未造成損失)罰款三千,這個家庭年收入兩萬,這時法官判,這位母親無罪,學校與醫院共同承擔70%醫療費用,這位法官判斷方向正確嗎

4樓:步雨遊塵

粗淺的回答一下,沒有特別認真的思考分析,難免不周。簡單說一下得分類刑事,絕對要堅持罪行法定!保持刑罰的謙抑性!

如果確實覺得刑法規定不人性。主客觀的統一,這個觀點,可以幫助你解決思維上漏洞,如天價葡萄案的處理。十三條也是

民事。如果只是不完善,模擬推理。

如果是不合理,用法律原則來排除一般規則的適用,不過要說理清楚論證上要下功夫。慎之又慎!

5樓:逗小逗

我只能這麼說,即便法律有問題,在它還沒有廢除還在適用的時候,法官只能依據它判案,否則就是適用法律不當,就會被判定為辦了錯案。再者,法律本身就有滯後性的特徵。

6樓:

我一直認為法律是道德的底線!!當法律都得不到遵守了,還道德個屁啊!!現在社會到處都是道德掛帥,滿口仁義禮智信,做的卻是違法亂紀之事!!

7樓:cx333555理性睿智

產生此問題的根本原因,就是一些法官也好,律師也好,不知道自己的基本職責是什麼!

其實作為律師來講,其基本職責就是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律師在法庭上,不是讓你去判斷法律是否完善,是否符合你認為的公德!而是遵守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同樣,對法官而言,在法庭上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現有的,正在執行的法律條文(大陸法)或案例(英美法)決定被審者是否有罪,應該給予什麼處罰!至於法律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社會公德,都不應該是法官在法庭上考慮的因素!

至於法規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公德,作為律師也好,法官也好,還是公民,都可提出自己的看法,給予修改建議!但這些,不是在法庭上要做的事!

8樓:

"法律是實現公平正義最後的手段,法律原則是實現用法律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手段。"

對薄公堂的條件本來是設定在私了公了仍辦不了情況下最後的方法。(當然立案登記制可能會導致以下這個場景,等你好不容易通過司法考試,好不容易考上法官,你希望用一顆公平的心匡扶正義,然後你就陪著揀菜的老大媽,有一句沒一句的說隔壁老陳欠她的十幾塊錢,有訴必理嘛。好些中小城市的基層法院的法官離職當律師,或者咬牙挺著希望上中院,因為錢不多,累成狗。

)什麼是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沈宗靈《法理學》2023年第三版

也(shuo)就(ren)是(hua)說,法律原則很模糊,有一定的共性。實在不好理解,你就拿出一部法律,第一章都會告訴這部法律的法律原則,比如說《民法通則》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為什麼說法律原則是實現用法律實現公平正義的的最後手段?因為法律是立法者制定的,立法者也是人,立法的時候也會出現疏漏。法律是死的,事物是變的。

要是任何法律都不能描述新的案情,或者運用法律居然推出乙個明顯不符合公平正義的結論,怎麼辦?立法者還留了一手,法律原則

這個時候法律原則就是最後的稻草,法律原則適用很嚴格,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窮盡法律規則」、「旨在實現個案正義」、「必須有絕對適用理由」,司法活動中,法律原則是兜底條件,施用法律原則也是考驗乙個法官判案能力的體現以及自由心證的運用。

另:題主所舉的一些例子,比如抄襲者告贏了被抄襲者之類的民意很大的案件,可能並不是想當然。司法不能被民意裹挾,正如最高票回答,程式正義比實質正義更重要。

舉個栗子,無論民訴、刑訴還是行政訴訟法,二審法院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的共通都是:一審法院審判嚴重違反程式事項。發回重審相當於打臉。

有可能對方證據關聯性更強,對方律師更高明,導致有理說不清的敗訴,不要緊還能上訴,還能再審。但要是程式出了問題,導致正義姍姍來遲,那就是非正義了。程式正義是保障實質正義最重要的手段。

9樓:任重道遠

作為法官,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只有四個字,依法裁判。沒有明確規定的,遵從法的基本原則和公序良俗。可見法律第一,道德第二。

惡法是不是法?要不要執行?我的理解是,是法,要執行。

在固定的時間和空間內,法存在的價值便在於執行。在被確定為惡法之前,其應當被有效執行。這才是法的題中之義。

10樓:

乙個小故事。

部落中做出全民公投的決議。多數派以微弱優勢獲勝,但是少數派的乙個權高位重的長老非常清楚自己是對的,於是他不斷地遊走於各人之間,局勢開始越來越不分明,少數派呼籲重新決議。但長老卻自我流放出了部落,儘管按局勢他將獲勝。

但是他發現部落已經開始慢慢決裂的趨勢,他在維護乙個正確的同時卻觸犯了另乙個更大的正確。

如legal high中所說,我們只不過是凡人,難以知道什麼是正確的。

也許乙個道德在當下是不合適的【美國同性戀在兩千零幾年的時候被否決過一次】,但正確的事不會被掩埋【今年批准】。

作為法律的僕人,正義女神的執行者,法官與律師只能執行程式。

至於是與非,那還是交給集全中國人民智慧型的立法人大代表來判斷吧。

11樓:吉迪恩的號角

結論——the law is the law。

樓上說的那個美國繼承的案例不是道德裁量,而是通過法的解釋來完成的,主要是闡釋了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適用問題。

然後,道德的道德,法律的歸法律

12樓:

民法有個可屌可屌的原則,叫公序良俗

判案時用法條怎麼判都不對味,索性就拿出這個來適用

小三繼承所有財產什麼的,簡單粗暴地就解決了

13樓:徐歆皓

舉的幾個例子都說明不了問題啊。

1.告抄襲勝訴所獲賠償不抵律師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6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超出標準的律師費通常被認為不是必要的,總不能原告想給多高的律師費,最後都由被告來承擔吧。

2.李亞玲被非原作者的網路大號指認抄襲,告其誹謗並且勝訴;

法院認定只有個別情節相似不構成抄襲,因此認定被告構成誹謗,沒什麼問題啊,和法律是否完善有啥關係。

3.未成年人做出校園欺凌、鬥毆殺人等極度惡劣的行為,有法律保護他們不會受到多大懲罰……

對未成年人給予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是合理的,刑罰是否適當則見仁見智,也談不上違反公共道德什麼的。

鑽法律的空子,是代表著法律的不完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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