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著,是一種權利還是義務?

時間 2021-05-30 03:34:41

1樓:波琳波琳

在法律中,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但是前提是在法律中。

法律人創造出來的,文化也是,觀念也是。

所以其實我覺得活著並不是權利,也不是義務。

半澤直樹說「不管是誰想過下去都需要金錢和夢想」

從生物學的角度來說,人作為乙個生物,要生存,就要不斷消耗資源。(錢)

從人文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說,支撐著乙個人活下去,需要其獨特的精神支柱(夢想)

從其含義來講,就是乙個更深層次的,而不是生物學角度上的。(因此我覺得提這個問題的人可能是精神方面出現不解)

我覺得活著不應該用法律中的權利和義務來詮釋,因為法律是人訂的,沒有法律,人也一樣活著,因此對題主的「活著」二字進行詮釋的範圍應該放在哲學上面。

當然我也是從法律方面入手。

權利,是乙個人可以做的事。義務,是乙個人必須做的事。(法律賦予的)

而活著,你可以選擇繼續,你也可以選擇停止。這是法律干擾不了的,是自然的法則,不努力爭取資源維持自身,就會死亡。法律的救助也有一定的侷限性,並且法律是人去實施的。

所以我覺得,活著既不是權利,也不是義務。而是人作為生物的本能。(當然其實人類精神文明發展了這麼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抗生物的本能,也是人類創造出來最厲害的東西,理智和秩序。

而這兩個,也成為法律的靈魂。)

2樓:么么謹言

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從權利人角度來說,它屬於一種支配權,但是這種支配權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有效

從義務人的角度來說,它需要對或者承擔一定的責任,對或者的自己身體承擔健康的責任,活著以不傷害他人為責任

3樓:吳仲裁

從上帝的視角來看是義務,因為生不由你;從國家和社會的視角來看是義務,因為安樂死基本是被禁止的,自殺是要被譴責和嘲諷的;從個體來看是權利,因為真要死沒人攔得住,真要活時候誰試圖削奪跟誰拼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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