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一次性付了25年租金,現在已經使用20年,還差5年到期卻被逼解除合同,我剩下5年租金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5-29 23:37:13

1樓:法律小白自救計畫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如果雙方未續訂,則租賃合同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如合同就此種情況或類似情況有專門的違約責任約定,可以適用合同約定。合同部分無效,對方應返還無效部分對應的5年租金,此時,能否要求對方承擔我方的損失(對方就5年租金的資金占用費),需視雙方對合同部分無效的過錯程度而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如果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則該租賃行為屬於不定期租賃,對方可以在我方使用20年後要求解除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內提前通知我方。對於合理期限的理解,要視租賃物的型別、所處的地區等綜合判斷。

對於我方支付的25年租金剩餘的部分,即5年的租金,我傾向於認為其性質屬於我方對未來可能產生的租金的預付款,對方占用租金不屬於不當得利,租賃合同解除後,對方僅需返還而無需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2樓:miau

根據合同法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理論上來講,除非雙方在20年期滿前或期滿時續約,否則沒有長達25年的合法租賃合同。

如果一次性支付了25年租金,剩餘5年租金在沒有續約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按照不當得利返還本金及利息。

有些答案還好意思叫做專業民商律師,有償問答?真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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