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個算不算工傷

時間 2021-05-29 23:34:37

1樓:北京平商律師事務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若該團建活動為集體性、強制性的,以提高凝聚力與工作緊密相關為目的的,可以把公司團建活動歸於公司的工作原因而產生的活動,員工在團建過程中受到傷害可以視為工傷。遭受工傷的員工主張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工傷鑑定、賠償等獲取權利救濟。

平商劉律師

2樓:海獅說法

根據您的描述,我覺得算。

類似這種情況法院也判了不少,實踐上判斷參加團建活動受傷可不可以構成工傷,判斷原則主要是:若是團建、開會、學習等與工作緊密相關的活動,受到的傷害都可認定為「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工傷。但是,若是參加不具有工作內容的私人聚餐、活動則並不能視為公司團建活動,由此導致受傷也就不能被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3樓:

上面的律師寫的到位,關鍵就是這個團建你的表述是「受邀」。定性是單位可去可不去的福利,還是單位組織全員參加的任務。是否下班時間不屬於焦點。

4樓:于浩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第二項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該《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用人單位組織集體活動,目的在於加強團隊凝聚力,增強員工協作能力,從而提公升工作效率。因此團建活動雖然不是直接以工作為內容,但與工作相關,應當視為工作的延伸。

因此,勞動者參加團隊建設活動屬於「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是勞動者工作的乙個組成部分,可以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

參加團建是否屬於「工作原因」?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條的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勞動者參加團隊建設活動屬於「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由此受到的傷害應當視為工作原因。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團建活動時受傷,屬於「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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