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出軌到底應不應該離婚?

時間 2021-05-14 19:08:42

1樓:問律師

目前法律上沒有精神出軌這一說,在法律上單純的網戀並不構成對婚姻的不忠,這與現實中的婚外情、第三者有本質的區別。

《民法典》(2021.1.1生效)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法定的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過錯之一,其表現為有配偶者而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一般的婚外情或第三者,不屬於法定離婚的條件,所謂精神出軌、網戀等行為也不屬於法定的離婚過錯條件。

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這樣己方可以獲得離婚賠償。但是淨身出戶一般是協議離婚才有的,訴訟離婚就要看法院怎麼判了。

首先,《婚姻法》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屬於調解無效准予離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規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所以應該收集相關證據,僅僅「出軌」證據不足以使法院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這一條,在進行離婚訴訟時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使男方淨身出戶。

可要求精神出軌一方進行損害賠償。

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樓:sh Hu

從提問來看,這是站在上官慧的視角的反問

婚姻想要延續,論對錯,無益,不如想想二人如何改善努力過,沒有轉變,就分手,學學白家二口子

精神出軌,是想引入競爭者,還是佔著自家的鍋,又惦記著別家的碗呢上官慧從第一集開始,和體育老師的戲碼,就不值得原諒既然和老公的感情不想努力了,就得對婚外情果斷別說是老公不肯離婚

也許是應該編劇來背鍋,上官慧的人設就是二頭都想佔

3樓:相信美好

這是慧在提問還是愚在提問呢?

能獲得原諒,並重新回歸家庭,就不要離婚,不能,就離了再光明正大地另尋良友,各自安好,精神出軌沒啥意思,傷害別人也傷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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