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滿肚子不合時宜
如果財產受損的時候我不能追,那警察破不了案的話國家是否會賠償我的損失?現在丟的是兩條煙,如果下次丟的是一大筆錢呢?不能追又不保證破案,難不成是鼓勵犯罪?
2樓:Damon
這種事兒其實跟你從家裡拉個插座給電動車充電,有個醉漢往我電動車上尿尿,結果電死了乙個道理。說白了,就是冤。
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講究的是你保護的法益要≥你觸犯的法益,並且要求緊迫性。開車追逐本身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嚴重一些涉嫌危險駕駛,再嚴重一些可能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事兒,如果是跑步去追,大概率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出於常人角度考慮會覺得冤,但立法者,執法者以及司法人員,面對一條法律法規是要充分考慮社會效益的。這裡邊又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
目前中國的刑事犯罪率是遠低於西方國家。所以,站在國家的層面來看,其關注點並不在個案,畢竟法律無法窮盡一切可能,國家更關心的是整個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如果這種道路追逐被允許,那麼一旦發生更嚴重的公共安全事件豈不是得不償失。
該案對於「駕車追逐」的細節應該還在認定過程中,所以最終的結果也不一定是有罪。法治社會的建設需要大家的共同參與。
3樓:憤怒的小胖紙
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文中這句話引起了我的注意,這個發生了交通事故是追擊者駕車追撞電單車造成的嗎?亦或是逼迫其發生交通事故呢?如果真有這種情況,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問題。
估計很多人想說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但是估計不了解什麼叫防衛不適時和沒有超過合理程度。
這個案件是搶奪案,或者理解為公然盜竊也可以。追擊行為中搶奪人並沒有暴力反抗,不構成事後搶劫。那麼追擊的行為能被接受的程度就是拿回財物,但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對方死亡就不被接受了,所以不算是防衛過當,而是故意或過失犯罪了。
緊急避險就更不可能了。
此案還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檢察院只是批准逮捕,是否起訴都不一定呢。如果交通事故是意外,追擊者就沒有責任。
4樓:起航
批捕罪名可能不太準確,而且按一些已有案例和刑法來說(其他回答有提到),店主應是無罪的。逃跑的過程也算在犯罪過程中的,店主的追趕行為不違法。
死、傷者是為何而出事是重點,若是唐某駕車撞上去的,那算過失致死成立; 若是死、傷者因超速致車輛失控等原因而出事故,那麼其死、傷應定性為「意外」,唐某只負次要(間接)責任。重點在是否相撞。
5樓:Shadow
我沒追他們啊,我看他們電單車開那麼快擔心他們危險想追上去提醒他們。誰知道他們越開越快跟兩條瘋狗一樣。
「孩子,我菸不要了,你們騎車注意安全,你們摔下來我賠不起啊!」
開個玩笑。
這種小案子,破案就是隨緣。警察大概率不會花什麼精力去抓人。你們不抓人吧,我自己抓也不行,別人摔一下我還得坐牢,這什麼世道啊,活該我被人搶啊?
也算是碰瓷碰出了新高度,趕明兒別人到你家放把火跑了,你去追別人跳河裡淹死了你被燒了套房子還得賠條命唄?
6樓:huhu
我覺得沒毛病,
過失就過失吧!
其實法官怎麼判都有不同意見和聲音,
地方法官也很為難,
前有入室搶劫被殺,
後有偷電動車被電死,
過失,算比較符合大眾思維,
也不違背刑法意志,
這答卷,
可以了。。。。
如何讓我判,
判什麼罪,
妥妥正當防衛,絕對不為過,
如果偷的不是錢是孩子你們就理解了,
目前我國法制還真的不允許這麼判。
不過現在的小偷好像越來越笨了。。。。
7樓:丁尺甫
可能該縣治安良好,縣檢察院難得有個死亡的大案件…所以必須得辦啊!
這算什麼過失啊,明顯是故意追擊,妥妥的反g命疫情期間追死強盜罪。
起訴吧,別猶豫了,趕緊的,大家還等著吃瓜呢。
8樓:焦香酥麻
我對問題所說的案子不感興趣,但對一些專業點的回答很感興趣。
因為回答中常有以在職律師或X院工作人員的口徑來回答問題,但為什麼都不講講為什麼現實中就會有如此的判罰了呢?在實際操作中為什麼跟網路回答裡的頭頭是道專業至極相悖呢?
9樓:yaysky
為什麼一審法院常有奇葩的違反公眾認知的判決,非要到二審、再審才能糾正過來?
是一審法院水平低所以僵硬套用法律?還是習慣和稀泥,習慣傳統的死者為大、根據後果來倒推責任的判決思維?
我真不願意相信法官們居然會認可這種判決結果
10樓:鐵與血
目前由於案件詳情沒有透露所以不好判斷。首先店主的行為屬於自救行為,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自身合法的財產權而作出的。目的具有正當性,某種程度上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但是存在防衛過當的可能)
客觀上,追趕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問題的關鍵在於店主的行為是否有責?如果店主追趕行為保持一定距離,或許可以據此判定為無法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從而確定為意外事件
但是店主如果過度追趕,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的話,會被認定為過失犯罪,也就是檢察機關所指控的過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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