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解釋 無限續杯 ,到底有無時間和次數限制,如解釋為 離店無效 有何依據?

時間 2021-05-12 00:59:26

1樓:

一般還真沒遇到過因為這個問題爭執的。

其實我更好奇那種號稱一次性不能用兩種優惠,而兩種優惠又不存在疊加關係, 針對的是不同的商品的優惠是怎麼操作?

難道店家能防止我買兩次單每次用一種麼?

2樓:Epic-JX

我在美國看過真正的無限續杯,那些流浪漢直接拿保溫杯大搖大擺的走進來去飲料區把自己的保溫杯灌 ,連收銀台都不會去,第二天早上又是他簡直了,這個叫免費無限續杯嗎。

3樓:陌路重逢

法律有規定按法律,行業協會有行業標準、規定等按行業標準,店內有公示、廣告按公示廣告,如果都沒有按行業一般約定俗稱的交易習慣。

4樓:JokerLii

幾乎所有這類宣傳都有一句類似「所有優惠的解釋權以本店為準」的條文來保底。

所以論講道理的話,其他依據都是白搭啦~~~~~~

5樓:大口吃肉

無限續杯是一種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購買此種商品或服務的同時預設同意此約定。

時間的終止是營業時間,時間的中斷是離店時間。在有限的時間內無限次數。

依據就是民法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約定均為有效。

6樓:Marjorie

個人認為這可以被看做是附條件的贈與。

作為一般的雙務合同,買賣合同包含了乙個最基本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支付對價和提供對應產品。

本題中店家向消費者提供了無限續杯服務,即商家提供無限數量的飲品,而消費者無需向商家支付這些飲品的對價,所以在這個過程中雙方並沒有達成乙個合同上的法律關係。因此,用於提供無限續杯的飲品更符合乙個贈與的行為。商家在進行贈與時規定了只能在店內有效,限制了消費者使用和獲得飲品的場所,故屬於附條件的贈與。

7樓:

其實可以把「無限續杯」理解成一項服務,而不是產品。

一項(在一定時間內),由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有條件或無條件)的解渴服務。

想象保修服務模擬一下。保修是有時間限制的,購買保修也是按照時間長短。保修是有條件的,某些情況保修涵蓋,某些情況保修不涵蓋,如果加價,可能提供無條件的保修。

無限續杯完全符合服務的定義,也完全具備服務的所有法律要件,而且為限時限次數提供了法律依據。

8樓:雲東來

這題怎麼那麼適合被編成司法考試題目?!

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講,「無限續杯」是乙個附解除條件的承諾,解除的條件是「離店」。因為無限續杯不是格式條款,所以如果被拒絕續杯不能適用格式條款對提供者的限制要求其認定拒絕行為無效,而應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9樓:嗜酸性粒細胞

這個問題我在上小學之前考慮過,因為遊樂場的海洋球池是不限時間的。

我發現這個交易方式有乙個隱含條件,就是實際上時間是有限制的,即到閉店為止。

我當時想出的對策是把鞋故意弄丟乙隻在裡邊,大人們幫我找鞋的時候就可以多玩一會,別的小朋友都回家了,我乙個人在裡邊玩,有時候鞋實在找不到了,就告訴工作人員第二天再來取,一天時間慢慢會被其他來玩的小朋友翻到,一般會找到放在櫃檯,這時候來都來了,還能再玩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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