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律中是否具有不知者不罪?否,以下情況該怎麼處理?

時間 2021-05-05 20:50:20

1樓:

不是不知者無罪,是不應知者無罪。既不受意志控制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導致不知法才不論罪。比如文盲雖然不識法條,但是導致文盲的原因行為是自由的,是受意志控制的的,比方說小時候很有可能接受義務教育,但自己輟學而導致文盲。

長大了也很有可能去聽到別人對他講殺人償命偷竊坐牢的道理。所以文盲不是阻卻違法性的理由。醉酒犯罪依然要受罰是同樣道理。

又比方說乙個人是狼孩,從小被狼養大,那麼當他回到人類社會殺人後,本人既沒有責任能力,從小到大也沒有學習文化知識的可能,這時候認為導致它文盲的原因行為是不自由的,因此阻卻其行為違法性。

2樓:最後一片葉子

俗語中,有不知者不怪的說法。那麼,在現代法律中是否有不知者不醉的說呢?

這個問題,可能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也就是說,在一些情形下,是存在不知者不罪的,而在另一些情形下,是不存在不知者不罪的。以下,分別從法律和事實兩個層面進行分析:

第一方面,在法律層面,普遍觀點是,不知道法律並不是免責事由,即不存在不知者不罪。但是,也存在例外情況,例如,法不溯及既往,不就正是因為人在昨天不可能知道今天才具有的法律而對該法律規定的責任免於承擔嗎?

第二方面,在事實層面,也需要看具體情況,對於不知道事實,是否具有過失以及過失程度,對於責任的承擔會完全不同。例如,若對於不知道事實,完全沒有過失,不可能預料到該事實的發生,則可能屬於意外事件,免於承擔責任;若對於不知道事實,存在一定的過失,即過於自信的過失,則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過失犯罪;若對於不知道事實,具有較大的過失,甚至是持放任的態度,則需要承擔全部或者大部分責任,如間接故意的犯罪。

在上述問題中,由於沒有出示相應的身份證件和搜查令,那麼,對警察的反抗,屬於假想防衛,根據具體的情況不同,要麼屬於意外事件,免於承擔責任,要麼屬於過失犯罪,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3樓:

當然有啊,比如「掩飾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是俗稱的銷贓罪,這個罪的入罪條件是明知是贓物的,進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你不知道這是贓物而購買的,不構成犯罪。

4樓:律者恆心

我認為這屬於正當防衛。別說不出示警官證,即便是出示警官證,無搜查證搜查公民住宅也屬於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

5樓:

之前寫過。

如何看待法律上的「不知者無罪」?

月姬魔夜:「不知者無罪」的一些思考

題目假設的情況不會。因為警察有表明身份的義務,如果沒有表明身份,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6樓:lucas

我說兩點,第一,如果是真警察,又是幾個對你乙個,放心好了,被按住的一定是你,你不必擔心防衛過當的問題,主要擔心手被別在後面會不會脫臼。第二,現在警察執法程式都做得挺好的,出了問題是要擔責的,手續只是一張紙很好弄的,除非情況特別緊急,否則誰會偷那個懶去省這點事,給自己埋個大坑,出了事去背鍋,大家都不傻,手續不全的問題現在已經很少見了。

7樓:非理性嫌疑人

你說的這種情況不屬於真正的不知者無罪的情形。

公安部2023年規定中有這麼一條:

因此要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即你有無上述情況所敘述的可能性。

如果都沒有,那麼他必須出示搜查證。如果他拒不出示,則可以認為是濫用職權罪與非法入侵住宅罪想象競合。因此你可以對他強行入戶的違法行為進行防衛。

所以你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ps 非法入侵住宅一般不會對生命法益造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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