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為殺人犯辯護嗎?

時間 2021-05-05 20:46:12

1樓:劉珏烜

會啊所以我一直很佩服那些解聘了自己的律師團,自己來辯護自己的殺人犯,泰迪邦德啦霍姆斯啦

也瞧不起有鈔能力請夢幻律師團的辛普森,還有為日本水泥案那幾個禽獸少年辯護的律師

我沒說佩服他們殺人,我佩服他們對自己的自信,和健全的法律知識,以及超強的邏輯思維

2樓:岳不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法院定罪原則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3樓:懷疑自己做了假律師

辯護分為無罪辯護與有罪辯護兩種,如果你問的僅僅是無罪辯護。沒錯,那可能是為了錢或者名氣。詳情參考張起准辦理李天一案件。

但是如果做有罪辯護,那就有很多情況。

首先假定你這裡的「證據確鑿」是法律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種案件,針對罪與非罪確實沒有辯護的意義,但是對於量刑就很有意義。三到五年,三年跟五年差距還是挺多的。

其次,乙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是嫌疑人不一定就會認罪啊。勸服嫌疑人認罪是很有必要的,當然認罪這個問題公安與檢察院比我們更加上心。

最後,廣東的大環境是刑事案件全覆蓋,就是沒有請律師的嫌疑人,一律(注意,這裡是一律)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根據以往的經驗,廣東開展以後,華南地區基本都會開展。為什麼國家的大背景就是委派律師呢?

這個問題很複雜,但是制定政策那些人做的調研肯定比我說的充分。

4樓:

不好意思,讓你失望了,就是為了錢。為什麼要這樣,理由很簡單,當事人蠢。

將頭髮梳成大人模樣,穿上一身帥氣西裝,然後開始忽悠。原本我會認為這樣的律師很可惡,現在我只會羨慕,希望自己也能有這樣的機會,因為你不去忽悠,其他律師也會上來忽悠。原本我以為是當事人的心急與無知,後面發現,這純粹是因為當事人的愚蠢,以及他們的因小失大,沒有長遠目光。

而又是這些愚蠢的當事人,和他們解釋了,居然還是乙個個願意往水裡跳,而且這樣的當事人居然佔據很大一部分。

這麼蠢!律師不去忽悠,對得起自己的家人麼???

5樓:一坨櫚鬼

題主是不是《逆轉裁判》玩多了,認為辯護律師的作用只是讓審判長說出「無罪」兩個字?(悲)

這其實是乙個非常簡單的問題。首先,一般來說,所有的刑事案件必須「證據確鑿」,才能定罪、宣判。畢竟通常法庭宣判詞要包括「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這樣的表述。

雖然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被告請律師來辯護,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幾乎一定會請(更不必說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而且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以下規定: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也就是說,在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中,律師都是在為證據確鑿的犯罪嫌疑人辯護。

6樓:小裴同志

辯護人就是為了使我們的被告人罰當其罪,不僅是在實體上最求公平正義,也要在程式上保障人權。

中國是刑訴法是消極的實體真實主義實體真實和程式正當在中國法律上基本一樣重要。

7樓:

證據確鑿不確鑿你說了不算我說了不算檢察院說了也不算,法官說了算(有陪審團的國家陪審團說了算),既然上庭那麼有律師來辯護不是規定的麼?如果決定不遵守規定,那麼法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可以無視了吧?

8樓:陳生

內蒙少年呼格被執行死刑時一定這麼想,要有乙個律師能夠為他辯護就好了。

畢竟只有律師才會質疑法律的規範性,公職人員只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而已,世界需要不同的聲音。

9樓:旺旺小小酥

當然會證據確鑿是乙個主觀評價,它不像乙個物體一樣真實可得,但凡帶有主觀意思的事情,不能說一定是錯的,但一定有缺陷,律師行業就是為了彌補缺陷而生

通俗一點就是律師是為了填坑而填坑,而不是為了填坑而挖乙個更深的坑

10樓:bozarsky brent

因為法庭上是2種力量的角逐。你覺得犯罪嫌疑人證據確鑿,那好,這個證據確鑿是應該是相對某乙個或數個罪名的證據確鑿吧,總之是有乙個度的。如果檢方按了個雙倍重的罪名呢??

這還是證據確鑿麼??總不能說乙個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那麼就多重的罪都無所謂吧。。。這當然就需要律師來幫助嫌疑人來辯護。

11樓:王曦

這種問題就比較憨憨了,既然是犯罪嫌疑人,那麼第一點就可以確認證據確鑿並不確鑿,當然就有資格請律師,還有律師並不是為了完全辯護罪犯而辯護,而是追求正確定刑。再說這種證據確鑿的案件,基本律師都是賺的。

12樓:sctry

律師的意義不是贏,而是捍衛每乙個公民的辯護權。

是為了防止司法機關濫用職權,是監督司法機關量刑標準的人。

每乙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哪怕他是個殺人犯。

法院不是單單判定乙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對其違法行為量刑。就算證據確鑿,在量刑上為委託人爭取最大權益也是律師的職責之一。

13樓:

不是所有的辯護都是為了給嫌疑人脫罪的。

比如兩個人在路上眾目睽睽之下打了起來,一人失手將另一人打死。這種情況下屬於證據確鑿,犯罪肯定是跑不了了。但具體定什麼罪,如何量刑,這時候就該律師上場了。

14樓:等待鬱金香

除了錢還有正義

正義不但是讓有罪之人得到懲罰,而且還必須是公正的懲罰,而公正的前提是,任何犯罪嫌疑人需要乙個專業的辯護人,和他一起面對強大的公檢法系統,通過合法的審判程式確定題主所謂的確鑿證據。

15樓:弱智小青年

大多數刑事案件都已經是證據確鑿的。

像李狗嗨裡當場找真相大都是為了效果。

但即便證據確鑿,律師也有可以爭取的東西,那就是量刑。

3年還是10年,無期還是有期。

忘了在知乎哪位答主的回答裡看到的,大概意思就是。罪犯也仍有人權,律師是在他們判決時,最後的尊重。(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儘管這個過程律師有利可圖,在別人眼裡可能也僅僅是有利可圖。但是這種行為是有意義的,也是乙個法制社會所需要的

意義有很多,我現在所學的沒法太系統回答有何意義這個問題。

除了法律對罪犯的一種尊重和保護。在法制的進步上也有正面作用。因為乙個判決就是在律師和檢察方的抗衡中產生。這也是能達到的,最公平的結果。

「聽取雙方意見得出的不一定是真相,但只聽一方的,得出的結果一定不是真相。」(也忘了是誰說的了 )

16樓:守夜人

我還記得大一的時候,給我們上思修課的老師就是一名大律師,是什麼程度呢,他說去年省級十大案件有七個是他打的,然後又具體說了說為了被告做了什麼什麼,取得了那些效果,當然那些被告都是罪大惡極之人,而且判的都很重。

當時很憤青,覺得那些人都是死有餘辜的,你在這裡吹幫人家怎麼怎麼了,覺得這個律師眼裡只有錢和名。

但大律師就是大律師,完全洞察了我們的心裡,接著有說了很多上個世紀證據確鑿,判了重刑但後面隨著技術進步或者反腐高壓等等的原因,犯案的事件。

他說之所以那麼盡力的去幫被告,是因為不想任何乙個人被冤枉。

所謂的證據確鑿,永遠只是當時的證據確鑿。

17樓:會飛的空水杯

乙個好的制度,執行起來不是依靠某些人,或者某個群體的道德情操,而是要充分考慮到如何使在制度中的所有人謀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可以使這件事合理的執行下去。

法律,應該是這種制度的典型。律師極力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公訴極力找尋證據,雙方在法庭展開激烈辯論,法官極力保持公平公正。

如果相信精英,就不需要法庭了,公訴方直接定罪。但顯然這是不現實的。所以律師為惡人辯護的現象,僅僅是制度的一部分,沒有必要進行道德評價。

18樓:苗加加

法官都沒宣布證據確鑿不確鑿呢,律師就知道了,題主就知道律師知道了。

照這麼說,審都沒審呢就知道這人就是罪犯了,還要法院幹什麼?

法院是為了給民眾演戲,吊打罪犯,讓民眾爽一爽嗎?

19樓:「已登出」

外行人說一句,這種官司對於律師來說,不論是什麼結果,都是贏:

打輸了,貌似沒影響,穩賺不賠

打贏了,臥槽牛x,證據確鑿都打贏了,這律師好牛x。。。

20樓:李航律師

刑事辯護經歷的不多,主要是法律援助為主,

我提供法律援助的是未成年人,聾啞人,他們對於法律的認知很低,同時對於自己將面對的刑罰的預見也很低,為了所謂「義氣」替人扛事兒,甚至自暴自棄,是不是他幹的事兒都一概承認。

所以,對於我來說,即使「證據確鑿」,我也要看所有人的筆錄,觀察被告人的精神狀態,告知被告人可能面對的後果,再決定怎麼為他辯護,

只有這樣,才符合律師的職責。

21樓:律政先鋒-驚奇

其實如今的刑事案件每件都是「證據確鑿」的。因為前期公安機關結案的標準就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標準也是一樣。否則案件不是發回補充偵查,就是辦理取保放人。

真正到了法院審判階段的案件都是經得起推敲的。

這樣一來有的人就會覺得辯護人這個位置並無意義,其實不然,不但是有意義而且極為必要。

在整個前期的偵查與審查起訴階段,所有的辦案人員他們的立場可以說是與嫌疑人是基本對立的,人在這種態度下會忽略很多細節,也會帶入很多主觀因素(這裡並非是說公訴方的辦案能力,而是針對人的特性,這是很難避免的)。法院是乙個審判機關,它的職責是分析證據、判定罪名,它的立場要保持中立,如果沒有辯護人,這樣就會導致乙個嫌疑人從偵查到定罪,沒有乙個人是完全站在他的立場幫他辯解的。倘若我們身處其境,也定會絕望。

所以辯護律師的劍峰所指,正是那些已經「確鑿」了的證據。他的職責就是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讓他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所以我認為,問題不在辯護律師是否要接證據確鑿的案子,而是證據確鑿的案子一定要有辯護律師。

22樓:

高讚回答的都是很負責的律師,希望像你們這樣的律師越來越多,這樣中國就沒有那麼多冤假錯案了。北京況且冤案那麼多,就不說其他城市了。

23樓:趙子耀 律師

譬如你講的「證據確鑿」,確實有一些證據,從實體上來講,會證明被告有罪,但從程式上來講,它的取得方式不合法,就不應當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

24樓:拉布拉多沒有多

律師會在法律範圍內為顧客謀取最大的利益,包括保護罪犯客戶。

法院會在職權範圍內為社會謀取最大的公義,包括不追究職權範圍外的罪犯。

立法者和人民應該在各種矛盾的平衡範圍內盡量懲惡揚善,包括確保盡量少讓罪犯通過前兩者的侷限性而逃脫。

25樓:言楓

這樣做的意義根本不是錢好嗎,而是公正,是程式正義,是法治精神。

首先我們需要判定是不是「證據確鑿」,在這個判定的過程中就已經需要律師了。不然這個「證據確鑿」很可能只是你以為的「證據確鑿」而已。

當然我知道題主問的是一種理論上非常理想的情況,即便是這種情況證據確鑿,也需要辯護律師。因為這是制度使然,是法治精神使然。

就算是十惡不赦的惡魔也有辯護的權利。既然公正就意味著要排除所有其他情況。要排除所有無罪的情況,就要把最有利於嫌疑人的證據拿出來,把最有利於嫌疑人的證詞說出來,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仍然判他有罪才當的起「公正」這兩個字。

辯護律師不是阻礙公正的絆腳石,而是通往公正的試金石,沒有經過辯護律師這一關,你憑什麼說你代表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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