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搶劫罪中以輕傷為既遂要件是否合理?請大神指教

時間 2021-05-29 23:49:42

1樓:

合理,輕傷表明犯罪人有通過故意傷害來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為意圖。

轉化型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條件:1.前提條件: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

2.時空條件: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當場」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或者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尚處在被追捕的過程中。

3.主觀條件: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為已滿14周歲,但是,這裡的搶劫罪並不包括轉化型搶劫罪,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樓:莫名

轉化型搶劫罪是按照刑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刑,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自然與普通搶劫罪相同,否則實踐中就難以把握,而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轉化型搶劫,不管是否劫取財物,也不管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傷害,一概以既遂論處,往往導致會加重了刑罰的處罰,這是與中國刑法總則中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背道而馳的。對於刑法第263條第二款規定的致人重傷或死亡外的轉化型搶劫罪,以最終是否取得財物或致人輕傷以上作為事後搶劫罪既未遂的標準,即便是盜竊、詐騙或者搶奪既遂,如果採用暴力、脅迫手段沒有達到目的,財物還是被他人奪回,這仍然屬於事後搶劫未遂;如果盜竊、詐騙或者搶奪未遂,為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儘管達到了逃脫或者毀滅罪證的目的,但由於沒取得財物,只能按搶劫未遂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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