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與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有衝突?如何應用呢?

時間 2021-06-09 13:47:33

1樓:付子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內容: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內容: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兩者並不衝突。四十四條定義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二十二條定義的是以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屬於勞動合同法l四十四條第六款的其他情形。

2樓:遠川

這個問題還比較複雜,各地司法認識不同,比如四川高院在16年出具的指導意見說:「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但不論是《勞動合同法》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都強調的是享受養老保險作為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界限,具體應用就得視立場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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