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個物可以設立多個抵押權或者質權或者留置權嗎?

時間 2021-06-05 23:04:08

1樓:三千邊緣

你好,設定抵押權時無需移轉占有,故可設定多個抵押權,但抵押權的行使有次序要求;質權人與留置權人均以占有質押物、留置物為前提,故為唯一。

2樓:[已重置]

在無其它約束之前,可以。不過抵押權、質權等有順位之分,先抵、質方為第一順位,優先收益,後抵、質方依次排序,順序享受對應權益。

3樓:Daisuke

抵押權的設立核心在於登記,可以有多個登記,所以法律上並沒有設立多個抵押權的障礙。但是應當注意,之前的法律實踐中會有登記機關對超額抵押不予進行登記,不知道現在改觀如何。

以下僅為個人觀點。

質權的設立核心在於交付。而留置權的核心在於占有。質權一旦交付設立不會因為占有喪失而滅失,但留置權不同,物權法240條明確將占有喪失作為留置權的消滅事由。

所以,質權是否可以多個設立的關鍵就在於是否可以多重交付。民法上交付是有四種方式的(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與占有改定),從法理上占有改定一直都是被排除在質權的設立方式之外的,其實從現行法律的文字的體系解釋也是可以排除,物權法第27條規定占有改定,只規定了物權轉讓,而簡易交付和指示交付時規定的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也說明物權的設立方式不包括占有改定。

第一種情況,在質權設立後,質物回到了出質人占有之下(原因可能是合法,也可能是非法的),前面的質權未因主債權受償等原因而消滅的情況下,又被出質人質押給了第三人。

第二種情況,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前者交付質物本身,後者交付質物的返還請求權。這種方式的難點在於指示交付中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不是要求必然是設立時可以實現的。

能否多重的留置核心在於占有是不是事實上能夠多重。民法上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所以占有是可以二重狀態的,但是一般留置權又受留置物與債權法律關係要有同一性的限制,恐怕很難實現同一法律關係出現二種占有狀態(也許可能有)或者雖然有兩個法律關係,但是能夠認為兩個法律下,兩個債務人又同時有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的關係。

但是商事關係作為商事主體的ABC,B留置A的財產之後,又將財產轉移給C直接占有,B間接占有,而C又同時是A的債權人,應當認為這種情況下,B與C同時都對財產享有留置權。

但是我想強調一點,承認多個質權或者留置權的存在,不代表其實對抗效力的強度都是一致的。權利雖然可能都存在,但是實現時優先受償順位也會有差別。就例如在多重商事留置權的情況下,承認BC均有留置權,讓BC均有權對抗A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而C作為直接占有人可能就可以對抗的所有的債權人;包括B實現優先受償。

而B可能因為間接占有而無法對所有債權人實現優先受償,可能只能對惡意的債權人實現優先受償。

4樓:普羅公尺修斯

可以設立多個抵押權,但質權和留置權是以占有為前提,無法設立多個(僅是個人觀點)。

補充一下,質權和留置權在一定情況下也是可以再次設立的,這種情況就是質權人將質物再次出質,或者留置權人將留置物再次留置。但這種情況不能說設立了多個質權或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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