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買不起昂貴的新藥,餘命只有一天,於是搶劫醫院藥房,能否成立緊急避險?

時間 2021-05-30 00:00:22

1樓:河北張益達

你這個問題就很有問題hhh

怎麼證明這個「特效藥」能立馬救活

其次快死了還怎麼去所謂的搶劫藥房

(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

(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我覺得不構成。

2樓:曹操

《刑法》第21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只剩一天的命,搶劫藥品,我覺得,算緊急避險。

真正賽博朋克的問題是,張三欠了高利貸,遇到暴力催債,對方拘禁了張三的家人,要求張三在一天內籌到錢,不然就殺了張三家人。張三想起了村里王二麻子是包工頭,今天剛結的工程款,就打算去找王二麻子借,結果路遇李四的孩子,他索性綁架了李四的孩子,要求李四去搶劫王二麻子的工程款。 李四被逼無奈,實施犯罪。

問:張三算不算緊急避險,李四算不算緊急避險。

3樓:

我認為不成立。

我們從通用性來考慮,如果成立了,所有的買不起昂貴的新藥的人都去搶劫,社會會產生非常惡劣的影響,必將會導致其他人也會跟風搶劫,社會動盪,買不起的定義將會出現多種有利於越來越多人用來合法搶劫的解釋,醫療這塊基本上要崩潰,然後絕大部分普通人生病只能靠熬,熬不過去就只有等死。就像出現的碰瓷案件,因為乙個個壞的開頭,現在有幾人敢去扶老人。乙個老人如果是因為子女不孝,自己只能靠碰瓷謀生,以這種理由來符合緊急避險從而進行碰瓷,事實告訴我們現在已經產生的惡果。

以我開車為例,如果我繼續往前開,正常駕駛,會發生車禍,我必死無疑;如果往右開,會撞死兩個人,但是我能活下來;往左開,會造成其他的未知的車禍,不知道自己會不會活下來,不知道會造成多大的車禍;如果我停下來,後面的貨車車會把我乾掉。這時我可以以緊急避險為理由,為了自己的生命,犧牲右邊兩個人的生命,保障自己活下來嗎?所以我認為病人買不起昂貴的新藥,餘命只有一天,於是搶劫醫院藥房的行為並不具有普及性,不能成立緊急避險。

4樓:東海舟

法律不會考慮這個問題,第二天就要病死,頭一天還有精神頭搶劫而不是躺病床上,顯然這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法律不會對此有所評價……

5樓:靈劍

溜進去偷了藥吃了也許成立,搶劫不行,因為搶劫意味著威脅到了藥房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而生命安全沒有高下之分,不能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去威脅其它人的生命安全。

當然要我說的話,如果這個病確定是用這個藥就可以治好、不用藥只能活一天,在這種情況下因為病人沒有錢就拒絕給他用藥,這個事情本身就很不合理

6樓:扶蘇

成立緊急避險(攻擊型)

從所給條件可知,為躲避危險而損害第三人,為緊急避險(攻擊型)緊急避險的法益衡量上大體為生命法益>身體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財產法益。

不過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補充性條件,也即避險手段只能是最後的補充手段,是不得已而為之,當然該條件是就緊急避險(攻擊型)而言的。問題條件沒闡明這一點,此為變數

7樓:邪神路西法大人

我是法盲Orz。

個人感覺生病亡故屬於自然死亡,和餓死,事故死亡,人為傷害造成的死亡等感覺還是不太一樣的。所以感覺生病了快要死了,不屬於"險",就沒有避險這一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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