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工作時受傷,老闆不同意走工傷報銷,該怎麼處理?

時間 2021-06-04 14:08:05

1樓:索賠達人 朱老師

針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加油。

2樓:Better

職工在受傷一年內去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結果下來是屬於工傷後去申請工傷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申請訴訟理賠,理賠費用包括醫藥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3樓:一葉知秋

這個問題我們先看看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也就是說提主可以自己去申報工傷保險,具體的方案基本就是迪吉說的。去當地的勞動局提出申訴,將醫療看病的賬單發票儲存好,還有受傷過程證人證件儲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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