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讓我幫忙拿錶,直接給我我沒有說任何話,然後拿著表放到地上,後來丟了我應該賠償麼?

時間 2021-05-05 17:13:53

1樓:田舍懶人

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不是諾成合同。除非雙方協議訂立的保管合同是諾成合同除外。你的朋友把保管物交給你,你預設接受,替其保管,保管合同便成立。

你提的這個問題有一點需要明確的是誰把表放在地上?

1、 如果是你當著他的面把表放地上,用行動表示了你拒絕接受替其保管手錶,你們之間不成立保管合同,手錶丟失你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4、如果是你朋友見你沒說話,當你的面把手錶放在地上,然後直到他離開你也沒表態,預設雙方成立保管合同,雙方成立委託保管關係。你把手錶撿起來帶離現場,後來不是因為你故意或存在重大過失致使手錶丟失,而是因為被別人偷走了或是搶劫了,或是存在一般過失、發生意外事件致使手錶丟失,你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你們之間成立的是無償保管合同,無償保管合同是單務合同,保管人所需要盡到的注意以為要比雙務合同的注意義務要低,只有故意和存在重大過失致使保管物毀損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樓:王軍

第一,這是你們雙方是無償保管合同法律關係。你朋友委託你保管表。

第二,他明確表達了委託你保管的意思,你如果接過來,當著他的面放到地上。即代表你拒絕了接受委託。

第三,委託法律關係不成立,你當然不需要賠償該錶。

3樓:李進

個人認為,你沒有拒絕而接收了表,按照裁判者的角度,你或多或少都有一定責任,但責任不大。不過如果真的進入訴訟程式,你不一定承擔責任,畢竟還要看具體情況和證據。

4樓: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5樓:李迎春博士律師

你這個情況,在法律上是一種保管合同的關係。從你的表述看,因為你並非進行營業的保管機構,你們雙方之間的保管合同關係並未成立。如果後來表丟了,不需要你負賠償責任。

6樓:陳犯廣浩

他讓你看錶,你當場沒拒絕,即是同意,是負有保管責任的。

但是從情理來講,他不應該把所有丟失責任歸咎於你,畢竟他把表初略的扔下就跑本身就有過錯。

我想說,幫朋友保管一下東西是日常生活中再正常不過的,倘若這樣都要向你索賠,那不是你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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