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了兩次離職,上司都不讓走?當啥都沒發生過?求指教?

時間 2021-05-11 22:21:05

1樓:配槍朱麗葉

我現在也一樣。

我剛過了六個月實習期但是還沒畢業,公司也沒給我轉正。我提了三次離職他都跟我說遲點找我談談,我想5月31日走的,但是現在經理也不跟人事那邊溝通也不讓人事去發招聘資訊,我現在待的公司只是總公司在當地的乙個辦事處,這邊是沒有人事的,之前的同事有提醒過我讓我想辭職提前兩三個月提,不然會被拖很久,有乙個同事就被拖了三個月才辭職成功的,我現在想明天上班就拿辭職信去跟經理溝通,請問我這種要怎麼辦才好?

2樓:快法務

勞動者是享有辭職權力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員工有辭職的權利,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樓:我叫阿諾

1.離職前乙個月,以郵件或者書面形式寫好辭職信傳送給自己的上級,抄送相關人員。例如自己部門的HRBP等。

2.在乙個月內把工作整理交接好,和上級確認交接工作的物件,如果上級推脫或者以招不到人為理由,暗示其已經整理完畢,並可以隨時交接,乙個月後肯定要走。

3.催促其招人,為了相互體面,可以想乙個藉口,什麼要回家、下家已經約定好入職時間等等。

4.明確自己的態度,呈現一定會走。如果公司依然不處理,那滿乙個月直接走就是了。

有什麼問題,記得保留好考勤、工資條等一些必須的東西,以備以後可能需要勞動仲裁。

4樓:Xiuquan Yu

心要狠手要黑。直接越級向上級領導郵件進行舉報,你的直屬領導有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問題。或多或少總有點把柄的吧。

哪年哪月說了哪個老總的壞話,平時注意積累,斷章取義,真真假假,會不會?順便抄送下她所有同級部門領導。然後繼續若無其事的來上班,不要提辭職的事。

這種中層嘍囉要多少有多少,怕什麼。

5樓:景臘喀

辭職也是有套路的,如果鐵了心要走,而且還有後續的手續比如社保要辦,那麼不妨參考一下。首先你寫個辭職信,就說自願離職,然後把信交上去,簽字,往下辦。這個是勞動法的第36條協商一致。

不要用嘴說,否則有可能遇到譬如「你再考慮下一,我們可以商量,你說要什麼條件」這樣的商量。如果不簽怎麼辦?那麼按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所以說簽不簽無所謂,因為你已經履行了法定的程式書面通知了。30天後無論她同不同意,安不安排交接,你都可以自動離職。再則如果用人單位有不足額支付報酬,不繳納社保,違章指揮,暴力強制勞動等非法情形參看38條,可以不通知直接離職。

另外如有勞資糾紛,或者勞動合同履行上的問題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自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6樓:愛吃棉花糖

提了就要走,最多晚一些時間,千萬不要拖過年,選擇這東西,的確需要非此即彼,我之前的老闆也曾挽留了我兩年時間,現在大家就是沒翻臉而已,要知道我在職期間打架坐了大半年牢,出來後繼續上班,我那時經常想的就是感恩啊什麼的,但天大的人情也抵不過時間,我曾給自己找理由能拖兩年是因為感恩,現在看來也不是,最後這坐牢都沒成心病,這段離職反而成了心病

7樓:信凱說法律

勞動者有勞動的權利,當然也有辭職不幹的權利

沙書記語錄鎮樓

你傳送電子郵件辭職,勾選對方已讀回覆選項,收到這個回覆後截圖儲存,截圖截到日期。這就是你遞交了【書面辭職申請】的證據。

當然,同理可以選擇列印乙份辭職信,發個快遞寄給老闆,保留好你發快遞的單據,以及對方簽收的記錄。

等等……

然後靜候30天,你就可以自動離職了,不用再來了。

至於老闆不讓走?別理她!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說了你照上文做了之後可以隨時走。

在30天內,做好自己本職工作的交接,如果沒人跟你交接,做好整理歸納,離職的時候一起交上去。另外如果有門卡之類的工作用品,記得一樣整齊齊全放好。

如果老闆扣押、拖欠你的工資,就去舉報她!另外走仲裁流程,基本都能拿回錢來。

辭職就不要心軟,該算清楚的算清楚,該拿到手的拿到手,傳送辭職信,1個月緩衝期後有緣再見,這才是辭職的正確開啟方式~

8樓:瞿逸楠

口頭提一般不是真心想離職,不過打著離職幌子談自己的訴求。這沒啥不對的,正常公司上級也會聽取員工訴求,雙方在薪資和崗位內容互做一下妥協。我看提主的主管也朝這方面在做了,當然做的達沒達到預期是另一回事。

提主兩次提出離職,但是沒有書面遞交,會讓主管也挺困惑的,這是逼公司主動辭退拿賠償款的節奏麼?

9樓:

別太在意公司什麼個態度,你做到了按照離職流程做申請,到時間就走人。

我也曾經遇到過,提了三次離職老闆不讓走的情況,一邊當啥事兒沒有,一邊暗地裡讓人事停了我的社保,我問起的時候還告訴我不知情。

你工作是為了自己生存,不是為了讓老闆發財,考慮那麼多幹啥,自己做事情無愧就可以!

10樓:童先生

很多公司在面對員工辭職的時候,都會產生乙個誤區:他們會認為員工是在像他們申請辭職。

然而事實是,員工辭職,屬於通知用人單位,而非像用人單位申請離職,通知和申請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含義。

有的公司在收到員工的辭職信後,以招不到合適人員接替其崗位為由,拒絕員工離職;

也有用人單位不願意放某些員工走,所以在收到她們的辭職信後,都會以各種理由拖著不簽字,讓員工走不成;

更有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日快到的時候,改口說從沒收到離職信。

反正公司總是有千奇百怪的方式,可以拒絕員工的辭職,但你要記住!辭職是員工的權利,公司沒法留你!

如果職工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職工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我們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還是選用最穩妥的方式吧。

切記一點,在離職前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離職前的工作交接、返還公司所有的財物等,以免被公司倒打一耙說侵占公司財產不退還。

別被那些無良的黑心公司和領導道德綁架了,青春只有幾年。

11樓:法貓

公司沒有強行留下員工的權利,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最簡單的處理方法,你直接ems一封辭職通知給公司,保留回執,公司收到後乙個月,你就可以自行離職了。

若是公司不支付你工資,直接上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再不行就直接申請仲裁,這種東西是穩贏的。

即便主管不讓,也沒有用,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已經做到了自身應該做的東西,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離職,公司不找人交接,那是公司的問題。

沒有必要顧慮你主管的感受,畢竟自己的未來更重要!

12樓:朱敏

當你真的想走的時候,就是轉身就走,而不是跟她糾纏這麼長時間,並在在勞動法上面來講,離職只需要提前1個月申請離職便可,若到期了,擦擦屁股轉身就走即可。

而且有些員工離職,是真的下定決心離職,只講一次,便把離職申請表交上去,可是有些員工,卻天天把離職這件事情掛在嘴邊。可能是你走的時候講的不夠堅定吧

13樓:

勞動法規定,書面通知提前30天,試用期一周以內即可。

所以不存在他同不同意,談不好,就直接發郵件出來,計時開始,如果30天內無人交接,到時間就可以閃人了。

如果因此被扣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儲存好證據!

勞動仲裁一般是偏向於勞動者的。

14樓:

題主《勞動法》了解一下唄?

想離職就要提交離職申請呀,30天後就可以自動離職了呦!公司攔不住的那種~

可厲害了呢!(叉會兒腰)

15樓:

這是什麼操作呢?簡單的說就是:無賴像彈簧,你弱他就強,把你當軟柿子捏的操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做人呢,一定要講誠信,都說了辭職就一定要辭職~

不用管主管怎麼說,又不是什麼涉密工作,辭職根本不需要申請同意 。至於所謂的「道歉」毫無誠意,正正經經工作正正經經辭職,乙個完全不在乎你的請求還能開口罵人的主管有何情誼可講,「拋棄」更是無稽之談。

趕快投簡歷找下乙份工作吧,同時盡快遞交書面辭呈(第一次提辭職當天就應該交的),網上有現成的模板,註明時間並寫明請領導安排交接,交給人事部門或相關上級,單位有電子郵箱或內部工作交流軟體的,同時傳送電子版,保留好時點證據和其他工作證據、清單,樂意的話可以請同事領導們吃個散夥飯。哪怕主管或人事部門依然什麼也不處理,到三十天勞動合同也自動解除,到時間就走人,別忘了領工資和補償金,這方面有糾紛記得走勞動仲裁。

16樓:

你有啥條件就直說,說具體點,談的攏就繼續,談不攏就走,這有什麼好糾結的?你是自由人,又不是他們的奴隸,難不成還要交贖金才能獲得自由嗎?

17樓:若茶

我當時離職的時候,老闆也挽留了,但是我直接說在我有離職念頭的情況下繼續工作,我的工作熱情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樣高,那麼心無旁騖,結果老闆怕我的產能輸出低了,於是就放我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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